原告周朝臣與被告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七局”)、第三人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周朝臣與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902民初10140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周朝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99000元及利息467688.38元(以5399000元為基數,自應付工程款之日即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9月21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暫計至2020年10月20日,并繼續計至清償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以上暫計5866688.3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5日,原告和萬源公司與被告中建七局簽訂《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BFHN-GJJG-A001/2016),約定被告公司將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遷建工程室外C、D區、假山區園林綠化景觀工程發包給第三人,工程總價款1600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其與第三人達成的掛靠協議,作為上述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組織施工人員完成了上述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F該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且經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核算,確定被告應付工程款為11549000元。但截止原告起訴時,被告仍欠付工程款5399000元。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依法有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中建七局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中建七局承接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遷建項目后,將室外C、D區綠化工程(含景觀工程)合法分包給第三人萬源公司,并與其簽訂《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辦理了最終結算。第三人萬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原告依據《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將我公司列為被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據《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專用條款第43.1條,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將爭議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痹搶I分包合同明確約定了解決爭議方式為仲裁,故本案依法應當移交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周朝臣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文軍
審判員胡愛國
審判員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杜亮選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