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周朝臣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七局)、第三人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1014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朝臣、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9民終718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周朝臣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事實和理由:一、周朝臣向中建七局主張權利,不受與萬源公司之間的仲裁條款約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主張權利。該規定是一定時期及背景下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一種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權訴訟,不能簡單理解為對承包人權利的承繼,也不應受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仲裁條款約束。二、周朝臣與萬源公司之間的仲裁條款與本案無關。1.周朝臣與萬源公司之間無爭議,故不適用雙方內部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2.一審中,中建七局和萬源公司未根據內部承包合同提出管轄權異議。
中建七局辯稱,一審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中建七局在承接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遷建項目后,將室外C、D區綠化工程合法分包給萬源公司,周朝臣作為萬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簽訂了合同,萬源公司在委托任命書中說明,周朝臣系該分包項目經理,“負責處理本分包工程及與承包人之間的一切事宜及簽署的所有文件,我方均予以認可”。周朝臣作為萬源公司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無論是否依據內部承包合同起訴,均應受中建七局與萬源公司的合同約束。
萬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周朝臣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建七局、萬源公司向周朝臣支付工程款5399000元及利息467688.38元(以5399000元為基數,自應付工程款之日即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9月21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暫計至2020年10月20日,并繼續計至清償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以上暫計5866688.38元;2.一審案件訴訟費由中建七局、萬源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6年3月18日,周朝臣與萬源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周朝臣對萬源公司與中建七局間合同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并以萬源公司與中建七局間合同的承包內容為準,合同中第8.4條約定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調解無效時,可向簽訂地鄭州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2016年4月5日,萬源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由分包人萬源公司對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遷建工程室外C、D區綠化工程(含景觀工程)進行施工,分包人處有萬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趙仁川簽章和萬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朝臣簽名。合同中第43.1條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調解不成時,將爭議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在本案中,萬源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周朝臣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合同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所以萬源公司和周朝臣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而萬源公司和中建七局之間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亦為有效條款。綜上,在本案中,周朝臣與萬源公司及萬源公司與中建七局的合同均約定了仲裁條款,而且明確約定由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均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周朝臣的起訴。
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周朝臣在二審期間自認其與萬源公司系掛靠關系,借用萬源公司的資質與中建七局簽訂《濮陽市高級技工學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并作為萬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該合同上簽字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石文英
審判員高洪光
審判員李輝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張兆森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