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魯0283民初11003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理想之城一期示范區景觀綠化施工合同》;2.判決被告立即將已經竣工部分的工程交付原告并從原告的工程處退場;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違約金10000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理想之城一期示范區景觀綠化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工程范圍為:原告的營銷中心、17#18#19#樓以北、12#13#與18#19#樓之間綠化、硬景、雨污水、給水、采暖、弱電及圖紙涉及到所有相關內容。工程內容為:樣板區范圍景觀圖紙及工程量清單內涉及的所有相關內容及樣板間區范圍內市政管線工程,原告有權根據設計變更及工程實際情況對承包范圍及工程量進行適當調整,被告需無條件配合。合同工期為:工程總日歷天數為60日,計劃開工日期為2020年7月28日,計劃竣工日期2020年9月25日。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勢為簽約暫定合同價為6194234.09元,合同價格形勢采取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據實結算。工期延誤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辦法為中間節點工期沒延誤一天扣款5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竣工驗收工期每延期一天,扣款20000元。實際進度滯后進度計劃超過60天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施工管理團隊或終止合同。工期延誤給發包人帶來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合同簽訂后,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圖紙進行嚴格的施工,已經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原告及監理要求整改,但被告我行我素,不予理睬。被告因組織施工不利,一直存在嚴重的工期拖延情形,截至原告起訴,被告仍未完成約定的工程,且已經逾期60多天。被告的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理想之城一期示范區景觀綠化工程的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前撤離涉案場地;
二、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留要求被告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以及賠償損失等訴權,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訴權。
案件受理費13800元,因原告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相應變更為100元,減半收取5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050元,由原告青島慧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培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馬雪蓮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