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盧當、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陽西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河仔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河仔合作社),原審第三人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北桂村委會)、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洲鎮政府)、陽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江公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2019)粵1704民初3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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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當、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與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河仔經濟合作社、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人民政府、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民委員會、陽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盧當、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與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河仔經濟合作社、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人民政府、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民委員會、陽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7民終968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盧當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河仔合作社全部訴訟請求;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河仔合作社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推定盧當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無事實根據。(一)新洲鎮政府于2014年3月11日與陽西建筑公司簽訂《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北桂村委會于2014年3月20日與陽西建筑公司簽訂《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上兩份合同均明確約定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由陽西建筑公司承建施工。涉案工程為政府民生工程,相關施工合同在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下簽訂及履行,根本不可能存在掛靠施工的違法情形。結合新洲鎮政府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1號《新洲鎮****村公路硬化建設工程會議紀要》第3條“該道路建設由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新洲鎮政府是明確確認涉案工程由陽西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因此,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為陽西建筑公司,一審判決認定盧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無任何的事實依據。(二)涉案工程發包人北桂村委會已證實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為陽西建筑公司。北桂村委會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且施工范圍處于北桂村委會的管轄范圍,該村委會于2017年3月12日出具《證明》充分證實了陽西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該《證明》載明了涉案工程無法繼續施工的原因,且是在本案訴訟發生前出具的客觀事實證明,應當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依據,認定涉案工程由陽西建筑公司承包及實際施工。(三)陽西建筑公司已確認盧當是公司項目的管理人員。盧當不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陽西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情況說明》及庭審陳述均確認盧當為陽西建筑公司臨時聘請的項目管理人員。陽西建筑公司此種自認是對其不利的陳述,應當予以采信。在建筑行業,建筑公司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購買社保等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客觀現象。同時,涉案工程工期較短,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以項目利潤為基礎進行報酬結算以及沒有簽訂合同、沒購買社保也完全符合常理及正常交易習慣。因此,不能根據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購買社保的資料而否定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之間的雇傭關系,更不能據此推定兩者存在掛靠關系。盧當是陽西建筑公司聘請的項目管理人員,代表公司處理涉案工程事宜,盧當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涉案工程合同對盧當無約束力。本案應由合同當事人新洲鎮府、北桂村委會與陽西縣建筑公司解決,河仔合作社的起訴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持。(四)新洲鎮政府的陳述前后矛盾,且無法與北桂村委會的陳述相互印證,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新洲鎮政府在本案中僅是一般的民事主體,不能單純因為其行政機關身份而直接認定采信其陳述。新洲鎮政府在本案的陳述與其在再審程序中的陳述相互矛盾。根據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在再審程序所制作的質證筆錄顯示,再審法院問“有沒有簽訂補充協議”,新洲鎮政府答“這個不清楚”。再審法院再問“你們知道這個事情的經過是怎么樣的嗎?”新洲鎮政府答“這個不清楚。但是合同是鎮政府簽訂的。”由此可見,新洲鎮政府雖有監督之名,但除了與陽西建筑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外,其對涉案工程其他事實及經過根本是不清楚的。因此,新洲鎮政府在本案中所作的陳述無事實根據,明顯是與再審程序陳述相互矛盾,應當不予采信。此外,北桂村委會在本案陳述中確認了新洲鎮政府、北桂村委會與陽西建筑公司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又陳述盧當與河仔合作社存在承攬合同關系,這一種講法顯然是與新洲鎮政府的陳述無法印證。鑒于北桂村委會在本案中的陳述自始至終沒有陳述盧當是掛靠陽西建筑公司施工涉案工程,無其他證據的印證下,新洲鎮政府在本案的陳述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五)根據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的部分資金應由村民集資支付,15萬元是北桂村委會的村民按照合同約定籌集的集資款。由于是北桂村委會按合同約定應付的村民集資款,河仔合作社以村民吳就為代表于2014年5月7日在北桂村民委員會(即合同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趙運權的陪同和見證下,將該15萬元集資款以個人賬戶轉賬至陽西建筑公司指定收款人賬戶(即盧當賬戶)。以上事實,有趙運權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因此,盧當僅是接受陽西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為收款,所收取的款項是北桂村委會按合同約定自籌的道路建設集資款。涉案集資款并非是盧當要求河仔合作社支付的款項,盧當對該款不負返還義務。二、本案的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案法律關系僅存于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河仔合作社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河仔合作社所支付的15萬元集資款是涉案施工合同項下約定的工程款,是合同當事人北桂村委會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款項,河仔合作社據此支付的集資款15萬元的法律后果應當歸咎于北桂村委會。雖然本案的處理結果與河仔合作社存在利害關系,但這種利害關系是基于其他的事實所產生的間接利害關系,而并非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河仔合作社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三、陽西建筑公司己完成4公里路基建設的事實,己由發包人北桂村委會書面確認。一審法院忽略了北桂村委會于2017年3月12日出具《證明》以及2018年7月20日出具的《證明》,對涉案工程量認定錯誤,完全偏幫了河仔合作社。眾所周知,按照原始村道進行改建、平整及修理4公里路基,以一審判決認定的2萬元投入根本無法完成。對比陽江公路公司的道路施工工程成本結算,根本沒有可能以2萬元完成4公里的路基建設。事實上,陽西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后共計完成約4公里的道路路基建設,已投入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遠超過15萬元。河仔合作社支付的15萬元工程集資款己全部投入路基建設,且遠不足以覆蓋己施工部分工程的支出。一審法院以沒有證據證明工程量多少為由,酌定2萬元工程量的處理無事實依據且嚴重不公平。根據北桂村委會于2017年3月12日出具《證明》事實,涉案工程無法完成責任在于發包方的相關村民(含河仔合作社的村民)阻止陽西建筑公司繼續施工,造成涉案工程停工至今。北桂村委會及河仔合作社相關村民阻止工程施工,違約在先且構成根本違約。一審法院在處理本案實體上,根本沒有考慮河仔合作社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河仔合作社因惡意的違約而獲得利益,實體處理顯失公平。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盧當的上訴請求。
河仔合作社辯稱:一、河仔合作社是本案適格的原告,盧當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河仔合作社是與盧當協商涉案道路修建事宜,亦是盧當收取了河仔合作社15萬元的集資款。2014年期間,盧當得知河仔合作社擬對****村至新洲鎮北桂新村的村道(以下稱****村道)完成硬底化建設。盧當便向河仔合作社稱其有承包村道工程建設施工及向市、縣交通部門申請補助款的相關經驗,提出由其承接****村道硬底化工程施工,并承諾河仔合作社只需向村民集資15萬元修路款,其將包工包料完成****村道硬底化建設,無須河仔合作社另行承擔任何費用。河仔合作社經考慮后,同意盧當提議,雙方商定****村道硬底化工程由盧當承包施工,河仔合作社向村民集資15萬元工程款支付給盧當作為完成****村道硬底化建設的工程款。隨后,河仔合作社向****村村民等多方集資修路款,經過兩個多月,河仔合作社集資到15萬元,于2014年5月7日通過吳就的賬號將15萬元支付給盧當。但盧當收到15萬元后,沒有施工,河仔合作社多次催促盧當施工,盧當均借故拖延,盧當的行為致使河仔合作社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給河仔合作社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盧當的行為直接損害了河仔合作社的合法權益,故河仔合作社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河仔合作社作為本案的原告提起訴訟,并主張相關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二、一審法院認定盧當與陽西縣建筑公司是掛靠關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河仔合作社將村民集資款15萬元支付給盧當個人,是基于涉案道路修建事宜僅是與盧當個人協商,河仔合作社只知道盧當是老板,才將款項支付到盧當個人賬戶。盧當在提出再審申請時提交《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河仔合作社在法庭審理前不清楚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的關系,亦不清楚陽西建筑公司與新洲鎮政府及北桂村委會的合同關系。在盧當收款后不施工,河仔合作社最初是以盧當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15萬元。本案重審階段,為維護河仔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和查明事實,才申請追加陽西縣建筑公司為被告和新洲鎮政府、北桂村委會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新洲鎮政府、北桂村委會在一審的陳述可印證盧當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本案一審經歷了兩次庭審,一審法院為查明本案的事實,除了到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外,還依職權追加了陽江公路公司參加庭審,上述原審第三人的陳述印證了盧當收款后對涉案道路未施工的事實。(三)涉案工程對于河仔合作社來講,是一項重大民生工程,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籌集的工程款來之不易,如果盧當不是實際的施工人,河仔合作社也不可能將數目不少的15萬元工程集資款支付給盧當。(四)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盧當與陽西縣建筑公司是勞動關系,一審不予采信盧當與陽西縣建筑公司的陳述合法合理。因此,盧當作為實際施工人收款后不施工,理應返還河仔合作社工程款15萬元及利息,而陽西縣建筑公司作為被掛靠人,依法應對盧當返還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一審法院酌情由盧當、陽西縣建筑公司返還13萬元給河仔合作社,并從河仔合作社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有關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處理結果對河仔合作社實際上是不公平的,因盧當收款后,并沒有實際施工,盧當也無證據證明其對涉案路段進行施工的事實,但河仔合作社為免訴累而選擇不上訴,尊重一審的判決,以節約司法資源。
陽西建筑公司述稱:對盧當的上訴沒有意見。
陽西建筑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河仔合作社的起訴或全部訴訟請求。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河仔合作社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河仔合作社為適格原告理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河仔合作社不具有適格之訴訟主體資格,應依法駁回其起訴。首先,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處理。2014年3月11日,新洲鎮政府為響應、落實陽江市陽東區政府《關于印發陽東縣鎮通行政村公路硬底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與陽西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陽西建筑公司承接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2014年3月20日,陽西建筑公司與北桂村委會簽訂了《施工合同(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了工程的相關具體內容,約定了工程結算的依據及標準等內容。其次,上述合同及協議所涉的建設工程范圍包含了北桂村委會北桂新村、陳橫村以及****村三個經濟合作社,集資款15萬元亦為三個村經濟合作社的村民共同集資所得,并非河仔合作社單方所為,河仔合作社無權就本案之集資款行駛全部請求權。河仔合作社并非合同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本案河仔合作社不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無權就本案起訴陽西建筑公司。二、陽西建筑公司已按約定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并完成涉案工程量20多萬元;但北桂村委會未按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后又有村民對工程施工進行阻撓,致使工程無法施工。一審判決未考慮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主觀臆斷認定盧當未完成施工項目,判決陽西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為認定事實錯誤。陽西建筑公司與新洲鎮政府、北桂村委會簽訂合同后,即按合同約定于2014年3月25日入場施工,平整、擴寬路基等。但北桂村委會并未按約定支付首期工程集資款28萬元,在陽西建筑公司施工一個多月后的2014年5月7日,才通過村民吳就向施工管理人盧當支付三個村經濟合作社集資款共15萬元(該款僅為雙方約定的首期工程款的一半多點)。在北桂村委會未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陽西建筑公司仍按時按質施工,在完成路基工程后,當地村民因不知從何處聽說“村公路的修建屬扶貧項目,修建費用全部由上級部門出資”,遂對合同約定之首期工程集資余款13萬元拒不支付,并多番阻撓陽西建筑公司施工,導致工程最終無法繼續進行下去。陽西建筑公司曾多次與新洲鎮政府、北桂村委會協商解決方案,后者均無法制止村民的無理阻撓行為。陽西建筑公司無奈,只得暫停施工。2014年10月20日,陽西建筑公司對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約定之結算方式進行計算,工程款合計202410.61元,扣除已支付的15萬元,北桂村委會仍欠陽西建筑公司工程款52410.61元。然而,一審法院未考慮陽西建筑公司的施工時間、支出、工程量等,未考慮造成合同最終無法履行的原因,主觀判定盧當應返還河仔合作社集資款13萬元,陽西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陽西建筑公司與北桂村委會、北桂鎮政府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規定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但北桂村委會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從村民集資款的支付到村民阻撓施工導致停工,均是由于北桂村委會違約所致,其是合同的根本違約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北桂村委會應依法承擔陽西建筑公司因本案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及損失。一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為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陽西建筑公司全部上訴請求。
河仔合作社辯稱:答辯意見與對盧當的上訴答辯意見一致。
盧當述稱:同意陽西建筑公司的上訴意見。
新洲鎮政府述稱:對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的上訴,意見如下: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是村道建設工程,屬于新洲鎮政府屬下村委會內的自然村之間村村通道路的項目工程,對村道建設新洲鎮政府有管理監督權,保證上面撥款專款專用于村道建設,完成村村通公路,硬底化道路的建設任務。******硬底化道路長約3公里,最先發包給陽西建筑公司,但實際施工人是盧當,盧當掛靠陽西建筑公司的資質施工,并以陽西建筑公司名義與新洲鎮政府簽訂過程施工承包合同。2014年3月11日雙方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由于該涉案村道的建設完成,****村是得益村,上面撥款不足部分,由得益村集資。2014年5月7日河仔合作社將集資款15萬元作為預付工程款支付給盧當,并匯入盧當的賬戶。盧當收到款后遲遲不動工建設。經鎮政府,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多方催促下才于2016年動工,因為該村道是在原道路的路基上鋪砼體路面,盧當只對路表兩旁清表,對原路基不平的地方填點土,做了很少的工程就停止了。之后,經多方多次協調督促盧當及陽西建筑公司開工,但一直沒有再開工。由于盧當遲遲不肯開工,拖的時間太長,加上完成村道路建設的任務緊,無奈之下,將該涉案工程再行發包給陽江公路公司承建,該工程于2019年9月3日完成工程施工,并竣工驗收合格。二、盧當、陽西建筑公司上訴主張不承擔返還預付款給河仔合作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盧當收取了河仔合作社工程預付款15萬元的事實客觀存在,盧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掛靠陽西建筑公司的資質施工也是事實。施工合同在2014年簽訂,盧當收取了工程預付款,卻遲遲不開工,到2016年才搞原路基的清表和路面不平處平土工作,做了很少工程就一直停工,多次協調一直不再開工,盧當取得的預付工程款依法依理應當返還給河仔合作社。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的上訴。
北桂村委會沒有提供訴訟意見。
陽江公路公司沒有提供訴訟意見。
河仔合作社一審起訴請求:一、判令盧當、陽西建筑公司連帶返還河仔合作社工程款15萬元及利息(從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費由盧當、陽西建筑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新洲鎮政府(原名稱為陽東縣新洲鎮人民政府)為解決當地群眾行路難問題,改變山區交通條件,根據實際情況,一方面爭取財政支持,另一方面讓村集體自籌資金,決定把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筑成水泥路,并于2014年3月11日與陽西建筑公司分別以甲方、乙方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公路全長約3公里,在舊路鋪筑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層鋪石粉,找平層碾壓密實,水泥路面寬3.5米,混凝土的厚度18厘米,混凝土標號為C30,全線路肩土方等,水泥路兩旁路肩回土各不少于50厘米;按圖紙和交底數據施工;開工時間為2014年3月14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6月14日,總天數90個晴天(以甲方正式通知開工之日起計算工期);工程質量按國家、省相關的驗收標準,達到合格標準;公路路基工程、水泥路面及兩旁各50厘米路肩,總造價按30萬元/公里承包,公里數按實際完成合格公里數計算;工程資金由縣交通局補助15萬元/公里,余下工程款由村自籌,不足部分由上級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交通部門補助資金支付按交通局規定,縣交通局補助資金按工程進度到甲方賬戶后,三天內甲方將款項全部支付給乙方;合同簽訂后,不得將本工程再進行發包;乙方具體負責本工程現場施工工作,并嚴格按圖紙和交底數據進行施工,接受甲方現場監理人員和交通部門技術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甲方支付工程款必須以轉賬的方式匯入乙方開立的銀行賬戶,甲方不將所有工程款匯入乙方賬戶,否則本合同自行作廢,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使用工程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支付工程款,否則從超期第十天起按拖欠工程款支付月息1.5%的違約金給乙方;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標準,由乙方返工直至達到合同標準為止,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等等。
2014年3月12日,北桂村委會(原名稱為陽東縣新洲鎮北桂村民委員會)就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一事在其辦公樓召開了專題會議,村支兩委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參加了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如下:1、******公路硬底化建設全長3公里,路面寬3.5米,厚度18厘米;2、資金來源由縣交通局按每公里撥付15萬元,余下資金由村自籌及上級部門幫助解決;3、該道路建設由陽西建筑公司承建。
為加快道路建設,在新洲鎮政府與陽西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基礎上,北桂村委會和陽西建筑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工程作出相應調整,為此雙方于2014年3月20日分別以甲方、乙方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性質為改建;本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路面墊層、水泥混凝土面層、路肩工程等工程,建設總里程為4公里,每公里造價為32萬元(其中包括村民集資款17萬/公里,共68萬元;市、縣交通局補助15萬/公里,共60萬元);工程造價按照甲方編制的施工圖紙預算中造價128萬元和施工期間增減工程量結算;本工程自2014年3月25日開工至2014年8月15日完工,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完成的,則應順延工期;該項工程除省、市、縣的撥款外,不足部分由村委會集資解決;乙方勾機進場在整理路基工程時,甲方三天內支付工程集資款28萬元給乙方作為工程備料款,余下40萬元的工程集資款必須在硬底化工程開始前支付30萬元給乙方再進行硬底化工程建設,直到工程完成一半時,甲方一次性付清余下工程集資款10萬元給乙方;屬市、縣交通局補助的部分工程款60萬元,待工程驗收后一個月內由新洲鎮政府支付該項工程款;工程預結算依據廣東省交通廳、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建設定額及相應的文件進行工程結算;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交工結算報告,15日內甲方審核完畢;在組織施工中,必須遵照國家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和質量驗收評定標準,以及設計文件要求組織施工,每個單項工程完成后,必須有經甲方委托的工程質監檢驗簽認,并寫好檢驗記錄;交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公路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及施工圖紙為依據;甲方委派監理人員,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乙方送交月完成工程進度的報告,甲方及時簽證;甲方負責處理乙方與當地群眾的糾紛問題,協助乙方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乙方負責施工前的全部準備工作,包括機械、材料、臨時建筑和設施等;乙方按照監理人員的要求,提供施工過程中的有關施工組織計劃、工程質量、各類統計報表和費用結算等文件;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合同條款,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若甲方因資金無法如期到位,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全部責任,等等。
簽訂上述合同后,盧當組織人員到現場施工,用勾機平整路面。河仔合作社將向村民籌集的15萬元工程集資款于2014年5月7日通過吳就的帳戶轉賬支付給盧當。后由于各種原因,現場的施工人員停止施工。
2014年12月24日,北桂村委會就****村道路硬底化道路建設出現的問題召集相關村民代表在其辦公樓會議室召開會議,其中新洲鎮委、鎮政府有關領導參加了會議。會上,有的村民代表提出施工方組織人力盡快開工建設,有的村民代表認為村的實際籌集資金不足,等等。此后,盧當或陽西建筑公司一直未組織人員恢復施工,也未退還15萬元工程集資款給河仔合作社。
為了進行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新洲鎮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在其會議室召開了專題會議,該鎮分管村道硬底化建設的領導、黨政辦、鎮通村公路硬底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建設辦負責人、北桂村委會干部以及施工隊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1、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項目全長約4.2公里,擬按農村公路標準進行建設,路基寬4.5米,水泥路面寬3.5米,厚度18厘米,工程造價按預算價1969293元下浮10%后為1772363元,最終結算價以財政審核為準;項目建設資金由上級交通部門補助18萬元每公里,余下建設資金,根據有關規定,爭取財政支持解決;該公路硬底化建設項目由陽江公路公司承建。2018年12月1日,新洲鎮政府與陽江公路公司分別以甲方、乙方的名義簽訂《陽江市陽東區農村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工程內容為******公路全長4.2公里,項目起點北桂新村,終點****村(包括****村段3.8公里、山田水段0.4公里),公路鋪筑水泥路面,路基寬4.5米,路面寬3.5米,厚度18厘米;按圖紙和交底數據施工;開工時間2018年12月10日,完工時間2019年2月10日;項目工程按預算價1969293元下浮10%即1772363元進行發包,最終結算價以財政審核為準,等等。2018年12月1日,新洲鎮政府就上述公路硬底化建設還與陽江市陽東區交通運輸局簽訂《陽江市陽東區農村公路建設協議書》,雙方對工作內容和責任、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標準及付款辦法等進行了約定。后陽江公路公司對上述公路硬底化工程進行了施工,并將工程做好,2019年9月3日,經陽江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鑒定該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
另外,在本案重審訴訟過程中,河仔合作社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盧當已被劃撥至一審法院代收款賬戶的款項169186元進行凍結,一審法院遂作出裁定,凍結盧當已被劃撥至一審法院代收款賬戶的款項169186元。河仔合作社于2017年9月22日提起原審訴訟時,是以盧當為被告。發回本院重審后,一審法院先依河仔合作社的申請,追加陽西建筑公司為被告和追加北桂村委會、新洲鎮政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又依職權追加陽江公路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一)河仔合作社是否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河仔合作社雖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也未參與簽訂合同,但本案中涉案工程的部分路段屬河仔合作社,且涉案合同中的工程所需資金約定有部分由村籌集,河仔合作社為此向村民籌集15萬元的工程集資款,然后根據涉案合同將該工程集資款支付給工程施工方,后施工方停工,直接影響了河仔合作社相關權益,故河仔合作社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可作為本案的原告提起訴訟,并主張相關權利。因此,盧當、陽西建筑公司對此的答辯意見,理據不足,應不予采納。
(二)關于盧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還是陽西建筑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是否為適格的被告問題。首先,盧當、陽西建筑公司認為盧當是陽西建筑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但其倆并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購買社保的資料以及工資簽領表等證據證實,除了盧當、陽西建筑公司的陳述外,本案中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實其倆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新洲鎮政府作為涉案合同的當事人,又是政府機關,對涉案工程施工期間的施工有監管義務,對涉案工程現場實際施工人較為清楚,其主張盧當是涉案工程現場實際施工人,掛靠陽西建筑公司施工,較為可信。再次,河仔合作社認為涉案路段實際上是由盧當掛靠于陽西建筑公司承建,并且該合作社將向村民籌集的15萬元工程集資款直接轉賬支付給盧當,而不是轉賬至陽西建筑公司的賬戶,從生活經驗法則來看,涉案工程是一項重大民生工程,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籌集的工程集資款肯定來之不易,河仔合作社不會無然無故將數額不小的工程集資款支付給盧當,雙方之間應該存在直接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宜推定盧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而不是陽西建筑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故盧當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為本案適格的被告。故盧當、陽西建筑公司對此的答辯意見,無理,本院不予采納。
(三)河仔合作社支付的15萬元工程集資款是否全部用于涉案工程路基建設,盧當收取的該15萬元是否需退還給河仔合作社,陽西建筑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問題。在簽訂涉案合同之后,盧當組織人員到現場施工,用勾機平整路面,后又停止施工,是什么原因造成施工停止,河仔合作社與盧當、陽西建筑公司各持己見。河仔合作社與盧當、陽西建筑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中,其中從盧當提供的現場施工圖片來看,現場施工人員僅是用勾機平整路面,平整路段多長,原來路況如何等,均未能反映;其他證據也無法證實盧當當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施工的工程量多少、多長時間,且盧當當時組織人員施工時距離現在的時間較長,難以考究;而涉案路段的硬底化建設現已被其他公司建設好,路況路貌發生了根本變化,失去了評估的基礎。事后河仔合作社與盧當、陽西建筑公司對施工方所做的工程量如何計價,雙方也未有統一的意見。因此,盧當認為河仔合作社支付的15萬元工程集資款全部用于涉案工程路基建設,陽西建筑公司認為完成涉案工程量20多萬元,均未有證據證明,因此,盧當、陽西建筑公司對此的答辯意見,理據不足,應不予采納。考慮盧當當時確實組織人員到現場施工,有一定的工作量,但不多,而涉案路段的硬底化工程又被其他公司建設好,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由盧當返還13萬元給河仔合作社,并從河仔合作社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有關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宜。由于盧當是掛靠陽西建筑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故陽西建筑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無效,其作為被掛靠人應對盧當返還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河仔合作社請求盧當、陽西建筑公司連帶返還15萬元及利息,一審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其中支持部分的本金為13萬元和利息,而利息從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盧當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河仔經濟合作社本金13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3萬元為基數,其中從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二、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對上述款項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保全申請費1366元,共2666元,由陽江市陽東區新洲鎮北桂村河仔經濟合作社負擔355元,盧當、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負擔2311元。
二審訴訟中,盧當提供以下證據:證據一,《關于建設新洲鎮北桂村至****村與恩平交界處公路的申請書》《關于建設新洲鎮北桂村至****村與恩平交界處公路的申請》,擬證明北桂村委會、新洲鎮人民政府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涉案工程4公里道路建設的事實。證據二,《陽東縣農村公路建設協議書》、《關于陽東縣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驗收的申請》,擬證明涉案工程經陽西建筑公司施工,已完成道路路基建設的事實;證據三,水泥檢驗報告、細集料(水泥路面混凝土)試驗報告、普通水泥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設計報告、粗集料(水泥路面)試驗報告,擬證明陽西建筑公司為涉案工程硬底化施工進行的材料檢驗。證據四,工程支出憑據、林舉雄證明,擬證明涉案工程部分支出情況,僅雇請勾機費用已遠遠超過一審判決認定的2萬元。證據五,照片、視頻,擬證明涉案工程經陽西建筑公司施工后的路況。
陽西建筑公司對盧當提供的證據沒有意見。新洲鎮政府質證認為:證據一,沒有異議,是有申請建路的事實,但與盧當是否施工無關。證據二,對《陽東縣農村公路建設協議書》沒有異議,對《關于陽東縣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驗收的申請》有異議,時間是手寫填上,對該時間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同時落款日期也沒有填寫,對驗收申請中的全長3公里是事實,但對申請驗收的內容不予認可,因為當時路面根本沒有動工建設,不存在驗收的情形。懷疑盧當提供的證據來源不合法。證據三是對水泥、河沙、混凝土等材料進行檢驗,材料來源于哪里,涉案工程的工地是沒有這些材料的,因為工程沒有施工,該證據不能證明工程已經進行施工。該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盧當無證據證明,新洲鎮政府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有異議。證據四,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該票據是盧當內部的管理問題,不足以證明是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或工資。證據五,照片、視頻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是涉案工程的路況。河仔合作社質證認為:證據一、二由于沒有證據原件,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規定,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對證據一、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的內容有異議。涉案工程未實際施工,不存在驗收情況。證據三的質證意見與新洲鎮政府的質證意見相同,該證據不能證明盧當擬要證明的事實。證據四,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該組證據不能反映與本案工程有關聯。而且本案的涉案工程未開展施工。該組證據中的借條與本案沒有關聯。證據五,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的內容有異議。其中照片北桂山泉廠路基與****村沒有關聯。綜上所述,盧當二審補充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本案涉案工程開展施工。
二審訴訟中,盧當申請證人陳祥、林舉雄出庭作證。證人陳祥反映:“是陽西建筑公司雇請其施工,負責北桂村公路修路管理工作,工資經盧當發放。其在3月25日進場開工,擴展路基,施工4公里,5月初完工,5月初準備搗水泥硬底化時,河仔合作社村民阻止,無法進行施工。現場施工有10人左右,一共施工了一個多月,工人工資是盧當發放。”證人林舉雄反映:“是盧當聘請其做工,負責開勾機,工程是誰承包其不清楚,盧當二審提供的證據四林舉雄證明是林舉雄所寫,證據四送貨單的林舉雄簽名也是其本人所簽。開工時間不記得,做了一個多月才完工,全部平整好路基,涉及三條村的道路共長4公里,分別是北桂村、新村仔,另一條村的名字不記得。”盧當認為兩證人的證言真實可信,足以證實陽西建筑公司進場后存在客觀實際的施工情況,并且已經完成了4公里的路基建設。陽西建筑公司認為兩證人證言客觀真實反映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狀況,且與一審中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相印證,足以證明涉案工程的施工量已經達到一審時提供的證據月進度款表所列的20多萬元。河仔合作社認為兩證人的證言不能反映本案的客觀事實。陳祥自稱是陽西建筑公司的員工,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假設是陽西建筑公司的員工,與該公司有利害關系,其證言有利于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的,不應采信。而且陳祥所陳述的開工時間及停工時間、村民阻止的時間均與盧當一、二審所稱的相互矛盾,無法印證。本案涉案路段未進行施工是事實,河仔合作社在一審提供的照片及視頻已經證實,不存在村民阻止的情況。對于林舉雄的證言,林舉雄連施工具體村名都不清楚,無法真實反映涉案工程的情況。另外在林舉雄書面證明中說到****村路段、陳橫村路段、北桂山泉水廠路段,北桂山泉水廠路段與本案無關。林舉雄的證明不能反映涉案工程施工具體情況。新洲鎮政府認為陳祥的證言不足以證明完成了涉案工程的路基工程。根據兩證人的反映,都是陽西建筑公司的員工,其證言偏袒一方,不排除有串通的可能。若是盧當雇請陳祥做工,出于兩人的關系,其證言也可能偏袒于盧當一方,因此,陳祥的證言并非事實。對林舉雄的證言,林舉雄是被雇請到涉案工程的工地開勾機工作。林舉雄連工程是誰承包施工都不清楚,也就是誰雇請他,誰支付工資都不清楚。從此看來,他的證言也并非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審訴訟中,一審法院詢問盧當與陽西建筑公司是什么關系,盧當代理人回答:“盧當是陽西建筑公司派到涉案工程的管理人員,是該公司臨時聘請的員工,工資沒有按時固定數額發放的,是按照項目工程結算后的利潤的點數計提報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未到該公司領取工資和報酬,因為工程沒有結算。”陽西建筑公司代理人回答:“代理人不清楚,只是知道盧當是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工資的計提方法代理人不清楚。”二審中,陽西縣建筑公司代理人陳述15萬元是盧當代陽西建筑公司收取,在建設期間也是由盧當代陽西建筑公司支出相關費用及材料款。
二審中,盧當提供一份《關于陽東縣新洲鎮******公路硬底化建設工程驗收的申請》(復印件),內容如下“縣交通局:陽東縣新洲鎮******公路全長3公里,在原路基用石粉人工找平,夯實路基的方法進行施工,路基寬度4.5米。在路基面上直接進行砼路面鋪設,砼路面寬3.5米、厚0.18米,于2014年3月14日開工,至2014年6月14日完工,目前該工程已全部完工。在此,特邀請貴局在百忙之中抽時間對該公路的改建工程進行驗收。落款處有新洲鎮政府印章。年月日是空白。”新洲鎮政府代理人質證認為該申請沒有落款時間,路段長度,開工及完工時間是手寫填上,不符合政府發文的要求,申請中寫工程全部完工是假的,當時工程都未施工,如何進行驗收。盧當認為,陽西建筑公司完成路基準備搗硬底化,陽東縣交通局要求拿《關于陽東縣新洲鎮******硬底化驗收的申請》表格申請驗收。要求盧當拿該表格給新洲鎮政府蓋章。申請書中的開工時間、完工時間及3公里等內容是新洲鎮政府填寫。盧當實際施工了4公里路基,但新洲鎮政府要求先申請3公里的驗收,當時盧當也向鎮政府提出實際施工4公里,新洲鎮政府說可以按照實際施工公里數進行驗收,該份申請表已經交給交通局。由于河仔合作社進行阻止,工程一直沒有進行驗收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盧當負擔1450元,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負擔1450元;盧當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陽西縣建筑工程公司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廣
審判員姜玉華
審判員施震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鳳霞
書記員馮梅瑰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