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陽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路工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陽江市冠利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冠利建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7民終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陽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陽江市冠利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8421號
判決日期:2019-09-30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公路工程公司申請再審稱:公路工程公司采取預付款方式向冠利建材公司購買水泥是客觀事實,合法有效。公路工程公司已證明支付了448萬元預付貨款給冠利建材公司,冠利建材公司提供的提貨單數額只有20多萬元。在其舉證不能情況下,應認定冠利公司拖欠公路工程公司45萬元的水泥未供應。在雙方均確認尚未對交易進行最終結算的情況下,二審卻推定冠利建材公司尚欠公路工程公司10萬元,顯然錯誤。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申請再審。
冠利公司述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公路工程公司已經履行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請求駁回公路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陽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秦紅梅
審判員鄭捷夫
審判員潘曉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朱麗潔
判決日期
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