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46號民事判決書,我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的云南鑫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云南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清、云南廣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6)云01執1138號一案并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時間內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云南鑫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云01執1138號
判決日期:2017-09-28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該案被執行人已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房產、銀行賬戶、股權等進行查控,已對被執行人云南廣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91.63%的股權進行保全凍結、查封。現因被執行人的財產暫不具備處置條件
判決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01執1138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兆龍
人民陪審員楊麗華
人民陪審員朱躍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婷婷
判決日期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