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龍訴被告付景業、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鎮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王海龍與付景業、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781民初1331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海龍與被告付景業、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余市五家站鎮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根據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不能向被告送達訴訟法律文書。經本院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的訴訟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導致本案法律文書無法向被告達
判決結果
駁回王海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250元,由本院退還給原告王海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家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程海斌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