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執異112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組織召開聽證,復議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立冬、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負責人王軍到庭參加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7執復2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中,扶余市人民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扶余市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其請求。被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審查后,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審裁定,發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扶余市人民法院審查后,撤銷了(2019)吉0781執恢207號執行裁定。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復議。
扶余市人民法院查明,扶余市得勝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證明(2019)吉0781執恢207號執行裁定凍結的人民幣五萬元中為省級財政廳撥付的村級組織2019年度上半年運轉經費,有村書記工資10000元、村主任工資8500元、村報賬員工資7500元、婦女主任工資2500元、村調解委員會工資4000元、通信員工資3000元、村文教衛生工資3000元、取暖費3000元、報刊費1000元、綠化花苗5500元、復印A4紙5箱1000元、差旅費1000元。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欣剛未對此證據提出意見。
扶余市人民法院認為,異議人(被執行人)的異議申請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撤銷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執恢207號執行裁定。
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復議稱,原審僅根據扶余市得勝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就認定本案事實證據不足。該證明上載明凍結的5萬元中為省級財政廳撥付的村級組織2019年度上半年運轉經費,未說明工資是一年的工資還是上半年的工資,因為撥付的是上半年運轉經費,即使存在個人工資,應該只支付半年的工資,而不應該將全年的工資在上半年運轉經費中扣除。剩余取暖費、報刊費、綠化花苗、復印紙、差旅費等是否實際發生等未予查清。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
本院審查查明與原審認定事實基本一致。在本次審查聽證中,被執行人提供了差旅費、取暖、辦公經費等一系列證據,進一步證實經費支出情況,復議申請人持否認,但未提供反駁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執異112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秋鏵
審判員范雪慧
審判員王偉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孫德時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