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執異86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7執復55號
判決日期:2019-09-19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中,扶余市人民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扶余市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其請求。被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復議。
扶余市人民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1023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立即償還原告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611515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二、被告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30575.75(611515元×5%)。該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該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該案在執行過程中作出(2019)吉0781執恢207號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扶余市人民法院認為,異議人(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其賬戶內凍結的存款系其工作人員工資款,要求解除對該賬戶存款的凍結。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中,吉林省農村信用社進賬單及附屬得勝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收據都載明該筆款項為村級經費,因此,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凍結異議人在扶余市大林子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賬戶存款的執行行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故對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異議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的異議請求。
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向本院復議稱,法院凍結的款項是村委會成員的個人工資,并不是被執行人的集體存款,個人工資不能用于償還集體債務,請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本院審查查明,執行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民委員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凍結了被執行人在扶余市得勝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的存款5萬元。扶余市得勝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證實該筆款項系上級撥付村級轉移支付款、村級經費。被執行人在復議審查期間提供了扶余市組織部下發的《中共扶余市委組織部關于全市2017年村級組織運轉經費預算有關情況的說明》及臨河村2019年上半年轉移支付明細表,以此證明凍結的款項包含村干部基本報酬
判決結果
一、撤銷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執異86號執行裁定。
二、發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秋鏵
審判員王偉波
審判員丁藝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孫德時
判決日期
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