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對扶余市人民法院在執行該案過程中作出的(2019)吉0781執恢207號執行裁定書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對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781執異86號
判決日期:2019-08-13
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稱,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凍結的異議人在扶余市得勝鎮經濟管理中心賬號存款系異議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工資款,并不是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集體存款,個人工資不能用于償還集體債務,并提供吉林省農村信用社進賬單、收據及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工資清單,請求解除對該賬戶存款的凍結。
申請執行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稱,該案已將被執行人賬戶內存款凍結,至于該賬戶內錢款是什么用途的不清楚。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1023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立即償還原告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611515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二、被告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立即賠償原告松原市華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30575.75元(611515元×5%)。該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該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該案在執行過程中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吉0781執恢20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的銀行存款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被執行人)扶余市得勝鎮臨河村村民委員會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侯艷華
人民陪審員肖英
人民陪審員柏文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曲雪
判決日期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