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浩瀚礦山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尹貴強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云南浩瀚礦山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尹貴強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102民初15號
判決日期:2021-03-1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原、被告以及昆明玄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一案,已由硯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中認定原告與被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在仲裁中已經提交被告自行離職的申請表,勞動合同系因被告原因解除,故原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判令: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645.22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經審查,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所涉仲裁裁決中,云南浩瀚礦山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訴訟,裁決中另外的兩方當事人尹貴強及昆明玄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勞動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昆明玄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在先。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及便于案件審理原則,本案應移送由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人民法院處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
合議庭
審判員曾會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榮
書記員段紅嬌
判決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