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峰訴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中啟建設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清華、朱桂林,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恒俊、盛沛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付峰與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112民初1582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付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賃費208520元及逾期利息19059元(逾期利息按本金208520元,利息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自2019年3月2日暫計算至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計算至還清為止);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公司承包了永修縣萬畝全智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九合鄉片區勞務施工項目。因項目施工需要,被告授權代表魏有文租賃原告兩臺裝載機(裝載機龍工60與裝載機夏工50)開展施工作業,雙方約定租賃裝載機龍工60與裝載機夏工50分別按每小時240元、220元結算,付款方式為結算后一個月支付50%租賃費,余款二個月內付清。被告租賃原告兩臺裝載機自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經結算,截至2018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258520元,約定逾期利息每日按欠款金額的萬分之二計算。嗣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付50000元,余款208520元拖延至今未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公司辯稱,1.從本項目現場施工日志的記載,沒有原告訴稱的兩臺裝載機的記錄。2.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達不到原告舉證和訴訟請求的目的。3.原告訴請中訴稱的逾期利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8年10月1日,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公司與江西省水利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永修縣2018年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萬畝全智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項目部簽訂了《永修縣萬畝全智能高標農田建設項目九合鄉片區勞務施工項目合同書》一份,約定由被告承包永修縣萬畝全智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九合鄉片區勞務施工項目。合同第7條第7.2項約定:乙方(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公司)應按期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甲方有權從乙方工程款內直接扣除并代為發放農民工工資。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案外人魏有文以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公司永修縣萬畝全智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九合鄉片區勞務施工項目的項目管理負責人的身份租賃原告付峰的裝載機二輛,用于上述項目的施工作業。2018年12月1日,原告付峰與魏有文對租賃期間的租賃費用進行了結算,確認二輛裝載機租賃費總額為258520元,付款方式為結算后一個月內支付50%,兩個月內付清,結算書還備注:預期(應為逾期)同意每天支付欠款的萬分之二利息。結算后,江西省水利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分別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3日代被告向原告及其妻子的銀行賬戶匯入工資款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計50000元。2020年5月2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其租賃費208520元為由,訴訟來院
判決結果
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付峰租賃費2085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租賃費本金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自2019年3月2日起計算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7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匡宗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夏亮
書記員周勇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