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梅、賴國棟與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啟公司”)、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巖公司”)、劉明華、劉錦飛、賴文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春梅及兩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祿坤、賴小平,被告中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慕華,被告中巖公司、劉明華委托訴訟代理人曾葉茂、被告賴文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錦飛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春梅、賴國棟等與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727民初88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費用1434135.14元,而且被告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家屬賴小兵系被告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人,從事管理及機械設備工作,2017年5月16日下午4時左右,賴小兵在龍南縣彭坑工地上上班時,因被告中啟建設有限公司的鏟車在一旁上班,在工作中鏟車發生側翻,壓倒一根五米長的鐵轉杠,鐵轉杠將原告的家屬賴小兵頭部砸傷,當即送往龍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后轉入贛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4個月因搶救無效于2019年5月17日死亡,花去治療費578345.64元,住院期間被告劉明華和被告中啟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治療費,具體以原告方的收據為準。后來發現鏟車是被告賴文金的,被告劉錦飛是開鏟車的司機。賴小兵逝世后,幾被告對此事不聞不問,相互推諉,致使理賠事宜無法得到解決,面對此況,敬請法院依法處理。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提交了以下證據:1、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2、對伍福詠等人的調查筆錄。3、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4、賴小兵的入院、出院記錄、醫囑、疾病證明、火化發票。5、治療費發票。6、對賴文金等人的筆錄。7、火化證明。8、仲裁裁定書。9、村委會證明。
被告中啟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要求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連帶承擔1434135.14元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訴狀中的內容陳述的賴小兵住院期間中啟公司及中巖公司承擔了大部分費用不屬實。在賴小兵受傷之初,中啟公司就認為不應當承擔責任,所以也沒有支付費用。原告所說的費用是我司一個員工賴世峰應中巖公司負責人劉明華等二人的要求借給劉明華的,與本案沒有關系。訴狀中的治療費8萬元,沒有證據可以說明。賠償清單的贍養費用除以3,但證據顯示有四個小孩,沒有變更。護理費、誤工費超過法律標準。原告起訴江西中啟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西圍屋工程中標單位是北京中核負責勘察,中啟公司負責施工,是兩個獨立的單位。在勘察過程中,這個事故不是發生在中啟公司的工地上,事實上與中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按照流程是勘察單位勘察后,交設計公司設計,再由設計公司交中啟公司施工,這時中啟公司還未接管。我們租賃了一個鏟車,而鏟車司機是賴文金負責,沒有征得中啟公司的同意,本案的發生是劉錦飛幫其公司操作時發生的事故。就本案來說賠償義務人應當為本案的中巖公司,其他的江西中啟公司、賴文金、劉錦飛都不是適格被告。中巖公司作為訴訟主體是因為中巖公司違反操作規范,表現為:1、他應當有專門的設備去吊。當時發生土質疏松導致鏟車側翻;2、對現場施工安全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3、對義務幫工劉錦飛的鏟車指揮不當;4、勘察工程是禁止轉包的,中巖公司實際是劉明華的掛靠單位,實際是劉明華本人在操作,違反了相關強制性規定,沒有審查實際操作人的執業資格。5、本案劉明華沒有相應的資質,劉錦飛也沒有相應資質,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本案應當將北京中核公司及中巖公司作為被告。綜上,請法庭駁回原告對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啟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了以下證據:1、中啟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業主單位證明。3、派出所詢問筆錄社保局調查筆錄。4、民事判決書一份。
被告中巖公司辯稱,中巖公司承包的是勘察工程,被告中啟公司進行平整土地,承擔相應的工作范圍。被告中巖公司因勘察地段土質疏松需要中啟公司平整土地。本案中啟公司的員工開鏟車,操作不當,導致側翻,壓倒鐵轉杠砸傷賴小兵。這一事實相關的調查筆錄已證實,經工傷認定及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認定賴小兵不是中巖公司的員工。本案中巖公司不是適格被告,原告起訴中巖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原告對中巖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明華辯稱,根據生效的仲裁裁決,賴小兵的勞動時間是自行安排,公司也是按勞計酬,以勞動量計工資。劉明華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賴小兵的死亡系中啟公司員工操作鏟車不當導致側翻壓到鐵轉杠砸傷賴小兵的頭部,經治療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明華積極墊付了51.6萬元的醫療費用于其治療。本案因中啟公司等人的原因造成,應當由中啟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巖公司、劉明華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了以下證據:1、營業執照、被告身份證。2、付款記錄、電子轉賬明細、收條。3、仲裁裁決書。
被告賴文金辯稱,第一、本案是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答辯人既不是勞務的提供者更不是勞務的用工單位。答辯人只不過是鏟車的所有人,另劉錦飛提供義務幫工,是由于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指揮不當發生了事故,劉錦飛在義務幫工時根本未征得我的同意。就該事實從原告提供的伍福詠、賴世峰以及劉錦飛在事故發生后,在派出所調查的證據和本人在派出所的陳述可以相互印證。第二、2017年5月16日,發生的施工事故實際用工單位是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應當對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三、本案根本沒有任何事實能夠證明原告起訴的所有被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原告起訴所有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本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賴文金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鏟車租賃協議書。
被告劉錦飛未到庭,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龍南縣關西圍屋群景區建設項目依法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后,確定被告中啟公司為施工單位,北京中核大地礦業勘查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中核公司”)為勘察單位。根據建設施工程序,先由中核公司完成地質勘察工作,再提供地質勘察報告至業主單位龍南旅游發展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再由施工單位根據地質勘察報告進行施工。因勘察過程中需要平整土地,因此中核公司需要被告中啟公司進行協助。
中核公司中標獲得勘察工程后,將部分工作轉包給被告中巖公司施工,被告劉明華掛靠中巖公司實際施工。受害人賴小兵于2017年4月通過被告劉明華進入龍南關西圍屋群景區建設項目工地工作,擔任機械設備操作員,其工作報酬由被告劉明華發放,按勞計酬,多勞多得,以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工資,而且劉明華還承擔賴小兵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被告中啟公司與被告賴文金于2017年5月8日簽訂《鏟車租賃協議書》,約定由被告中啟公司租賃被告賴文金的鏟車,約定租賃費用為每月18000元,還約定鏟車司機的工資由賴文金支付。被告賴文金聘請被告劉錦飛為鏟車司機(未取得操作資質),每月工資為5000元,租賃后由中啟公司具體安排被告劉錦飛的工作。
2017年5月16日下午16時左右,勘察工地的工作人員伍福詠打電話通知被告劉錦飛協助平整土地、調動設備。被告劉錦飛駕駛鏟車至中巖公司勘測范圍吊設備時,因土質疏松發生鏟車側翻事故,導致鏟車壓倒勘測設備支架、支架垮塌,將正在工作的賴小兵頭部砸傷。
賴小兵受傷后被送往龍南縣第一人民醫院、贛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重型顱腦損傷”,住院699天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后于2019年5月17日經搶救無效死亡。賴小兵在贛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498345.64元,在龍南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約80000元。治療期間,被告劉明華合計墊付醫療費516000元(含中啟公司借支金額)。原告李春梅是賴小兵的妻子,原告賴國棟是賴小兵的父親。原告賴國棟生育四個子女:賴小平、賴曉龍、賴小艷、賴小兵。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劉明華、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損失計人民幣126567.57元(已扣減已付金額516000元)給原告李春梅、賴國棟。
二、由被告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賴文金、劉錦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損失計人民幣642567.57元給原告李春梅、賴國棟。
三、駁回原告李春梅、賴國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應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費17707元(緩交),由原告承擔2707元,由被告劉明華、贛州市中巖工程勘察服務有限公司共同承擔7500元,由被告賴文金、劉錦飛、江西中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7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勇
人民陪審員朱井鳳
人民陪審員黃日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張小華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