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歐雅達門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雅達公司)與被告江蘇東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保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歐雅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盧福勇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子健、被告東保建設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遠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歐雅達門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東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14民初6012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歐雅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4682.2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按照年息6%標準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9月12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合同一份,2020年9月18日經被告方負責人顧某最終確認,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承接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江海頤樂東方康養小鎮辦公樓一標段裝飾工程”提供衛生間隔斷、木紋鋁板、鉬方通裝飾材料,并對合同暫定合同價款、付款方式及供貨時間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同月將貨物全部送至被告指定送貨地點,被告也予以簽收。原告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合同簽訂后支付40%,材料逬場安裝完成后支付40%,驗收后支付剩余20%尾款,經原告根據約定單價及實際供貨數量計算,合同總貨款為92797.2元,截止目前被告方人員孫某僅支付68115元,尚欠24682.2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公司及辦公地點要求給付剩余貨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東保建設辯稱: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供貨合同上加蓋的是項目部專用章,該章明確不得用于簽訂采購合同及農民工工資欠條,故供貨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已與承接設施工程的項目部核實,該供貨合同項下款項已全部結清。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指定工程地供應衛生間隔斷、木紋鋁板、鋁方通等裝飾材料,合同暫定價為101800元。被告在落款處加蓋辦公樓裝飾安裝工程項目專用章。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了貨物,被告先后支付貨款40720元、27395元。
2020年11月18日,原、被告根據工程實際用量簽訂了工程結算單,其中“詳細內容”處載明:工程金額合計為88115.68元,扣除20000元,已支付預付款40720元,應支付的27395.68元已于2020年11月18日支付完畢,并加蓋了“結清”字樣的簽章。原告在該工程結算單會簽欄處簽署“確認”并簽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歐雅達門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8元,保全執行費270元,由原告南京歐雅達門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聞文
書記員陳志育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