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浙江泰宇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澧洲建設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縣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陳華文、王先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11民終2688號民事判決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泰宇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執行,并傳喚被執行人湖南澧洲建設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縣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陳華文、王先詠到庭說明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未到庭說明,要求申請執行人也未提供財產線索
浙江泰宇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澧洲建設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縣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陳華文、王先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湘1124執780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7月至9月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股息紅利、不動產、收益性保險、公積金、理財產品等情況,被執行人陳華文、王先詠暫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2019年8月30日被執行人湖南省道縣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已按生效判決文書履行完畢。
2019年9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9)湘1124執780號執行裁定書扣劃了被執行人湖南省澧洲建設有限公司的存款,強制執行完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約談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表示不同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蔣斌全
審判員趙章成
審判員王中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蔣澤光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