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武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星公司及原審被告湖北鐵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7民初12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武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童麗君、被上訴人金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浦漢清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湖北鐵通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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