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遠(yuǎn)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訴被告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溫振麗、盛同章、盛志章工傷行政確認(rèn)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被告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其所作的煙人社工傷案字(2014)第(10—0088)號工傷認(rèn)定決定書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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