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匯佳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匯佳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魁、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潤澤、孫泓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唐山匯佳貿易有限公司與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229民初1581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玉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唐山匯佳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材料價款608280.39元,并給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按照銀行業同行拆借利率計算,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給付日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被告承攬了多個建筑施工工程,其下轄的項目部多次向原告購買施工材料,被告給付了部分貨款,但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608280.39元。2017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往來供應商對賬單”,并加蓋了被告公司項目部公章。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償還欠款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被告應立即償還材料價款658280.39元,并給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訴訟過程中,原告補充訴訟請求,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人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是欠付原告材料價款608280.39元,被告予以認可,對利息部分請求不予認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往來供應商對賬單,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唐山匯佳貿易有限公司購買材料,截止至2017年8月18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608280.39元,至今未予給付
判決結果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唐山匯佳貿易有限公司貨款608280.39元及利息(以608280.39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貨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付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41元,保全費3561元,合計8502元,由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連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穎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