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云南西得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9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云南西得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鄧忠福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6民終784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云南西得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99號民事裁定書,本案應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轄。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5日上訴人因不服文山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文勞人仲案字[2019]194號仲裁裁決書,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3月18日收到了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9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中以本案屬于用人單位即上訴人認為仲裁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節(jié)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法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故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認為本案屬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本案應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認為本案不屬于文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扣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第四項規(guī)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本案屬于用人單位即原告認為仲裁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節(jié)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法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故裁定駁回云南西得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99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云龍
審判員唐麗
審判員王漢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鐘小波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