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市長安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建筑公司)、被上訴人陜西建工第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建公司)、被上訴人華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9)陜0402民初434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長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建及屈勇、被上訴人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宮曉婷及郭昊、被上訴人華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桂艷及張彥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西安市長安區建筑工程公司與華揚建設有限公司,陜西建工第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04民終1081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經審查發現,一審法院判決基本事實不清,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駁回上訴人訴請錯誤
判決結果
一、撤銷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9)陜0402民初4349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發回秦都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6143元退還上訴人西安市長安區建筑工程公司
合議庭
審判長陳軍偉
審判員王葆
審判員王磊
二?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趙茜儒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