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蘇瑞吉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吉達公司)、一審第三人黃孝林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6民終3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瑞吉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7575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信達公司申請再審稱:信達公司申請再審提交新證據:瑞吉達公司與黃孝林于2014年9月17日簽訂的《加工定作合同》。該合同中定作方為江蘇鴻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升公司),落款處有黃孝林的簽名。證明在瑞吉達公司與信達公司與簽訂案涉合同之前,黃孝林曾以鴻升公司名義與瑞吉達公司因其他工程簽訂過合同,瑞吉達公司對于黃孝林并非信達公司員工應當明知,不屬于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黃孝林簽訂案涉合同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瑞吉達公司無權向信達公司主張相關款項。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瑞吉達公司提交意見稱,信達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合同是一份獨立的合同,合同主體是鴻升公司,黃孝林僅是經辦人,該合同與本案并無關聯。一、二審法院基于信達公司向黃孝林發放了項目部的印章、案涉公司為行為后果應由申請人承擔。根據我方了解,海安地稅局項目由鴻升公司承建,與信達公司沒有關系,黃孝林在合同中分別代表公司承建項目,并非以個人名義與瑞吉公司交易。請求駁回信達公司的再審申請。對案涉合同的認定。
一審第三人黃孝林述稱:1、2014年前后,其掛靠鴻升公司中標地稅局項目,在工程清單中,有瑞吉達公司提供的材料標識,因為其與瑞吉達公司的楊總很熟,楊總就叫下屬張經理與其面談,之后就簽訂了加工合同。2015年時,地稅局項目結束后,其掛靠在信達公司,中標了案涉曲塘項目,也是張經理與我簽訂了曲塘項目的加工合同。2、與信達公司是掛靠關系,雙方簽訂了掛靠協議,認可信達公司提交的協議。工程2015年左右完工,因曲塘政府項目一直在審計中,與信達公司間尚沒有最終結算,是按照工程款2至3個點進行管理費結算
判決結果
駁回信達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薦
審判員楊艷
審判員馬燕
法官助理翟如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白妍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