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海安縣人民法院(2017)蘇0621執異23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通市康橋油脂有限公司與黃孝林、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蘇06執復8號
判決日期:2020-08-27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海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安法院)在執行南通市康橋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橋公司)與黃孝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不服該院(2017)蘇0621民初2140號協助執行通知,向該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海安法院查明,2017年3月24日,康橋公司起訴稱黃孝林、信達公司欠其借款400萬元未還,要求黃孝林歸還本金400萬元及利息,信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審理過程中,該院依據康橋公司的申請,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裁定,凍結黃孝林、信達公司銀行存款5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2017年4月5日該院向海安縣機關事務管理局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凍結信達公司(黃孝林)對海安縣機關事務管理局享有的債權人民幣2735548.22元。同日向海安縣曲塘鎮人民政政府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凍結黃孝林對海安縣曲塘鎮人民政府享有的債權3240302.68元。
2017年4月10日,信達公司對保全措施提出異議,認為:一、信達公司為案外人,法院錯誤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二、(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裁定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裁定,并解凍、解押信達公司被凍結的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同時請求法院責令康橋公司承擔由于錯誤申請給信達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017年5月16日,海安法院作出(2017)蘇0621民初2140號之一民事裁定,駁回信達公司的保全異議申請。理由如下:一、保全措施是為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防止被告轉移財產從而不利于執行。本案中,訴訟保全措施針對的是信達公司(黃孝林)在第三人處的債權,防止債權被轉讓,而非對債權予以處分。如信達公司(黃孝林)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不承擔責任,才應及時解除保全措施;如被確定承擔責任,則按執行程序依法處理。二、康橋公司申請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擔保,符合保全的程序性要求。三、目前案件尚未審結,難以確定信達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程序上尚不符合解除條件。
2017年5月17日,海安法院作出(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判決。2017年8月14日,康橋公司依據該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信達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依法解除審理過程中對信達公司的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海安法院認為,該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據康橋公司的申請查封、凍結信達公司(黃孝林)的債權并不僅以信達公司承擔實體責任為前提,且基于黃孝林系掛靠信達公司,有關工程款信達公司與黃孝林依據掛靠合同結算后,扣除信達公司應得部分,其余應歸黃孝林所有。異議人信達公司在訴訟保全和執行程序中均提出排除執行之異議,其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裁定書,并解凍、解押信達公司被凍結的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與執行過程中提出的“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信達公司的執行措施”所針對的對象相一致,均認為被查封、凍結的財產系信達公司財產而非黃孝林財產,兩次異議均系對審理過程中保全的行為提出異議,異議申請標的完全重合。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信達公司的異議申請。
信達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原審法院保全時無法確定復議人是否承擔實體責任,未能同意復議人解除保全申請,但在執行中生效判決確定復議人不承擔責任,繼續凍結復議人的債權無任何事實依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不當,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海安法院(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判決主文內容是:一、被告黃孝林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康橋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400萬元,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二、駁回原告康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560元,減半收取2228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7280元,由被告黃孝林負擔
判決結果
一、撤銷海安法院(2017)蘇0621執異23號執行裁定。
二、撤銷海安法院(2017)蘇0621民初2140號民事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中涉及信達公司部分的內容。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金建飛
審判員劉瑜
審判員陳新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呂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