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與被告李本沖、南京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坤裝飾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湯麗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本沖、雅坤裝飾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本沖、被告南京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106民初3474號
判決日期:2019-12-01
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信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本沖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息10%計算);2、判令被告雅坤裝飾公司對被告李本沖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29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80萬元,約定年利率10%,被告雅坤裝飾公司為被告李本沖的借款提供擔保,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約還款,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還款。
被告李本沖、雅坤裝飾公司未答辯。
原告信達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供借條、交通銀行回單、還款計劃予以證明。經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29日,李本沖向信達公司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80萬元,借期20天,到期一次性歸還,此80萬元匯入南京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銀行龍蟠路支行***************”,李本沖在借款人處簽名并加蓋雅坤裝飾公司印章。同日,信達公司通過交通銀行賬戶將80萬元匯入雅坤裝飾公司招商銀行賬戶。2016年1月21日,李本沖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載明“本人于2015.10.29日向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捌拾萬元整,定于2016.6.30一次性歸還,利息按年利息10%計算,此還款計劃為本人2015.10.29借條之補充。(原借條定于借期20天,到期本人沒有歸還,特定此還款計劃)”,借款人李本沖在下方簽名,并加蓋擔保單位南京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6月22日,李本沖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本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80萬元整,原借款按本人意愿轉入南京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歸還,利息按年息10%計算。現己到期,無法歸還。特請求延期一年至2017年10月29日。約定2016年12月31日前歸還本金貳拾萬元整,利息仍按年息10%計算。到時本金與利息一并計算。以上借款視為李本沖個人借款”。到期被告李本沖未還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本沖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江蘇信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息10%計算);
二、被告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本沖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5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358元,由被告李本沖、南京雅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鑒于該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項時一并加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華飛雪
人民陪審員楊敏
人民陪審員趙愛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見習書記員王夢瑤
判決日期
20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