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連云港市公路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路管理處)與被告徐傳橋、馬躍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史夏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公路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張軍、被告徐傳橋、被告馬躍躍及其委托代理人鐘玉紅、被告人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馨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連云港市公路管理處與徐傳橋、馬躍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海民初字第01120號
判決日期:2015-08-17
法院: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公路管理處訴稱,2015年1月12日6時20分,徐傳橋駕駛馬躍躍所有的蘇G×××××小型越野車沿2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在寧海高架橋南50米處將原告設在治超站的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傳橋負全部責任。該系統經承建方江蘇蘇科暢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科暢聯公司)現場查驗,出具了系統維修評估報告,維修費用447000元,蘇G×××××車輛在人壽公司購買了保險,現請求三被告賠付原告損失447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徐傳橋辯稱,對事故事實與事故認定無異議,原告訴求過高。
被告馬躍躍辯稱,該車系我借給徐傳橋使用,我不應承擔責任。
報告人壽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與事故認定無異議,原告訴求過高。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6時20分,徐傳橋駕駛蘇G×××××號車沿本市2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寧海高架橋南50米處撞路邊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設備廂,造成蘇G×××××號車輛和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設備廂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傳橋負事故全部責任。
該事故中損壞的設備廂為連云港G204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的一部分,該系統所有人為公路管理處,由蘇科暢聯公司于2012年開始建設,2013年運營使用,總價值2764519元。該系統主要由不停車超限稱重子系統、智能車牌自動識別子系統、視頻監控子系統、信息處理子系統(含語音播報功能)及相配套的通信子系統和供電子系統組成。2015年1月19日,經蘇科暢聯公司檢測出具維護評估報告,受損區域為稱重系統和抓拍系統,維修價格為447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對蘇科暢聯公司出具的維護評估報告均有異議,原告公路管理處申請本院委托評估機構對受損系統的維修價格進行評估,本院委托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2015年7月8日,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告知函:因無現場可勘查、具體損失情況不詳,不能判定損失情況與實際是否相符、人員與用工量是否科學合理等,無法出具評估報告。
另查明,蘇G×××××號車所有人為馬躍躍,事故發生時該車系借于徐傳橋駕駛,該車在人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舉證的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報告、轉賬憑證、發票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案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傳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連云港市公路管理處405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連云港市公路管理處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10元,由被告徐傳橋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徐傳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給付原告連云港市公路管理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1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業銀行蒼梧支行,帳號:44×××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史夏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徐雅琪
判決日期
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