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與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涵、李雪鋒,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立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與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91民初453號
判決日期:2021-06-04
法院: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334.75元,并支付以385073.4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以510334.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現合并暫計至2019年12月16日,為48616元;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0月19日簽訂《超低溫余熱發電機組調試平臺項目總承包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約定義務。工程竣工審核審定額為2505225.75元。現該平臺項目已經完成竣工驗收,簽章單位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目前所有驗收資料均保存在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于金龍處。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4891元,尚欠510334.75元。到2019年12月16日已產生違約金48616元。2019年7月31日,原告委托河北康融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函,請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此后,原、被告雙方就此事多次進行溝通協商無果。
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屬于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情形,應為無效合同。1.答辯人原屬于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備注:兩者均為國有控股企業)。2016年12月,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其持有答辯人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在2014年-2015年之間,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2.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屬于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B、《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C、《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在本案中,由于答辯人在2014年-2015年還屬于國有企業單位。答辯人與原告簽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使用的資金均為國有企業自有資金,且項目的實際擁有控制權屬于國有企業資產者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備注:項目自己的劃撥必須有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調動使用)。因此,依照《招投標管理法》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涉案的合同項目屬于必須進行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情形。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釋,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顯然屬于無效合同。二、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答辯人及相關公司簽訂了《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答辯人已經在2018年2月2日前將包括原告工程款在內的所有費用支付給了原告,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全部結清。故,答辯人不應支付原告工程款510334.75元。1.2016年12月,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簽訂《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合同》),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其持有答辯人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2.2016年12月2日,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甲方)、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乙方)、華海風能發展有限公司(丙方)、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丁方)簽訂《及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原補充協議》)。3.2018年1月29日,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甲方)、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乙方)、華海風能發展有限公司(丙方)、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丁方)簽訂《及之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第3條1項約定: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如果丁方于2018年2月2日前完成對本補充協議第2條約定的關聯債務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的合計(以下簡稱“合計債務”)的償還,則視同丁方已經完成對《股權轉讓合同》和《原補充協議》約定的關聯債務及資金占用費的償還,甲方、丁方不再欠乙方、丙方任何《股權轉讓合同》及《原補充協議》項下的任何債務或款項,乙方、丙方不再就關聯債務及資金占用費向甲方、丁方主張任何違約責任。2.各方一致同意,上述丁方應償還的關聯債務本金為88216404.78元,并同意資金占用費合計為3890711.02元,關聯債務本金和資金占用費合計債務為92107115.8元。合計債務由丁方向《原補充協議》第1.2條約定的對應債權人償還。具體支付方式見附件1。其中附件1記載顯示: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債權本金29993194.29元及資金占用費1322824.84元,合計31316019.13元。在2018年2月2日前,答辯人將涉及到關聯企業債務原告款項31316019.13元轉到其銀行賬戶。按照《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第3條第1項、第2項約定,答辯人支付原告款項31316019.13元后,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全部結清,答辯人不應支付原告施工款510334.75元。綜上所述,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屬于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應為無效合同。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全部結清,答辯人不應支付原告施工款510334.75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19日,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包方與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作為承包方簽訂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超低溫余熱發電機組調試平臺項目的設備采購、施工、安裝調試(不含設計)工程。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合同暫估金額為2300200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8天內將工程總結算書報至發包人,發包人應在竣工資料齊全的情況下30天內給予結算審核后,支付至發包人審核價款的95%,滯留工程總價款(造價咨詢機構審定后)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待竣工驗收合格1年后,若無質量問題,7天內一次性無息返還剩余質量保修金。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累計向原告付款1994891元。2017年11月24日,河北宏鑒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進行了結算審核,并制作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定的工程結算造價為2505225.75元。原、被告均在《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工程結算審核定單》中加蓋了公司印章,其中被告簽章時間為2016年11月30日。后,原告按照審定的工程結算造價金額陸續向被告開具了工程款發票。2019年8月2日,原告委托河北康融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律師函催要案涉工程費用。
另查明,被告原為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2016年12月2日,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轉讓方(甲方)與案外人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作為受讓方(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將持有的被告的100%股權轉讓給乙方。同日,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作為甲方、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乙方、華海風能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丙方、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丁方簽訂了《原補充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乙方、丙方一致確認截止2016年12月2日,目標企業(被告)欠乙方及乙方子公司的全部債務(以下簡稱“關聯債務”)在財務賬面范圍及金額如下:1.1.2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欠乙方子公司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債務29993194.29元……1.2.1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向1.1.1-1.1.5項下列明的債權人分別償還債務……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債務償還日期間,關聯債務按照每年4.35%的利率、實際占用天數和債務余額計算資金占用費,在關聯債務償還時向債權人一并支付……3.3包括但不限于過渡期內,乙方及其關聯公司與目標企業已簽署的合同(見附件1)將繼續執行……。該補充協議附件1為繼續執行的關聯企業合同清單,其中2為案涉超低溫余熱發電機組調試平臺《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2018年1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關于取消部分已簽訂合同的協議》,協議主要約定:取消原告與被告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簽訂的四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和《關于并購美國KTSi公司百富麗付款協議》,被告向原告返還四份《工業品買賣合同》中原告已支付貨款30993194.29元,不再承擔向原告交付貨物的義務,原告向被告返還《關于并購美國KTSi公司百富麗付款協議》中被告已支付款項100萬元,為簡便處理,被告向原告返還30993194.29元貨款時扣除原告應返還給被告的款項100萬元,被告實際向原告支付金額為29993194.29元,被告付款后,原告與被告因上述四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和《關于并購美國KTSi公司百富麗付款協議》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解除,該協議同時約定案涉《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繼續執行。2018年1月29日,廈門市嘉領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作為甲方、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乙方、華海風能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丙方、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丁方共同簽訂了《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對《股權轉讓合同》、《原補充協議》中關聯債務的償還問題進行了如下約定:1.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如果丁方于2018年2月2日前完成對本補充協議第2條約定的關聯債務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的合計(以下簡稱合計債務)的償還,則視為丁方已完成對《股權轉讓合同》和《原補充協議》約定的關聯債務及資金占用費的償還,甲方、丁方不再欠乙方、丙方任何《股權轉讓合同》及《原補充協議》項下的任何債務或款項,乙方、丙方不再就關聯債務及資金占用費向甲方、丁方主張任何違約責任。2.各方一致同意,上述丁方應償還的關聯債務本金為88216404.78元人民幣,并同意資金占用費合計為3890711.02元人民幣,關聯債務本金和資金占用費合計債務為92107115.8元人民幣。合計債務由丁方向《原補充協議》第1.2條約定的對應債權人償還。具體支付方式見附件1。附件1中涉及被告應向原告償還的債務本金為29993194.29元,資金占用費為1322824.84元,合計31316019.13元。2018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用。
以上事實,有《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及之補充協議》、《關于取消部分已簽訂合同的協議》、《及之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付款業務回單、收款回單、發票、律師函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工程款510334.75元,并以385073.4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工程款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以510334.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510334.7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90元,減半收取計4695元,保全費3315元,由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劉小利
書記員崔佳旭
判決日期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