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291民初45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河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2民轄終275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住所地為石家莊市橋西區,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即石家莊市橋西區或新華區法院審理本案。況且國家目前尚處于疫情特殊時期,將本案移送石家莊市橋西區或新華區法院審理有利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并且降低疫情傳播影響。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或新華區人民法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吳凡
審判員沈榮進
審判員高淑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鄭慧文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