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魯0403民初1569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冰輪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銀行其賬戶內的存款9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現申請人以凍結期間即將屆滿為由,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繼續凍結上述存款
邵振、冰輪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602民初1382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繼續凍結被申請人冰輪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銀行其賬戶內的存款90萬元,凍結期限為1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輪候查封、凍結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凍結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動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需要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保全的書面申請;逾期,則本院視為申請人自愿放棄繼續保全上述財產的權利,保全措施自動解除,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霓
人民陪審員牟少慧
人民陪審員梁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王雅潔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