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杭州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人防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西武鳴錦龍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鳴錦龍公司)、一審第三人俞林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終字第4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桂民申945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杭州人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榮生,被申請人武鳴錦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權,一審第三人俞林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廣西武鳴錦龍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桂民再77號
判決日期:2018-04-0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杭州人防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簽訂和履行涉案《礦山開采承包協議書》的主體是杭州人防公司,根據杭州人防公司與俞林初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以及俞林初提交的浙江省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證實,俞林初只是杭州人防公司的員工。原審判決認定俞林初掛靠杭州人防公司,沒有事實依據。(二)原審判決認定涉案《礦山開采承包協議書》無效錯誤。根據該協議約定,武鳴錦龍公司因生產水泥需要,將涉案公雞山礦石的開采及礦石短駁運輸等相關工作承包給杭州人防公司,由杭州人防公司根據武鳴錦龍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按質按量進行石灰石開采,武鳴錦龍公司根據完成的工作量計付報酬給杭州人防公司,且從涉案協議約定武鳴錦龍公司的權利義務看,武鳴錦龍公司除辦理所有證件外,還負責繳納各種費用、提供采石場總體規劃和開采石灰石計劃,對杭州人防公司的開采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現場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提出警告或按武鳴錦龍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條例》等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罰。因此,本案不是武鳴錦龍公司將其公雞山礦的開采權轉讓給杭州人防公司,杭州人防公司也沒有向錦龍公司支付任何轉讓對價。二審判決以本案為采礦權轉讓糾紛為由,認定涉案《礦山開采承包協議書》無效錯誤。(三)涉案《礦山開采承包協議書》合法有效。涉案《礦山開采承包協議書》是杭州人防公司與武鳴錦龍公司經過充分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受法律保護。武鳴錦龍公司為了自己的不當利益,擅自解除涉案《礦山開采承包協議書》,應當依法向杭州人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綜上,請求:一、撤銷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終字第426號民事判決;二、判令武鳴錦龍公司向杭州人防公司賠償1840萬元損失及返還杭州人防公司30萬元履約保證金;三、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武鳴錦龍公司負擔。
武鳴錦龍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杭州人防公司的再審申請。
俞林初同意杭州人防公司的意見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終字第426號民事判決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華
審判員張捷
審判員黃滔滔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莫世銘
判決日期
201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