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黃巖新前街道辦)與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鑫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臺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臺仲裁字第202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執行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政府新前街道辦事處、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2執55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及傳票,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并在指定的時間到庭接受詢問,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報告財產情況。
執行中,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名下在鄞州銀行8101××××XXXX賬戶,截止2020年5月8日賬戶可用余額約XX元,查封了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浙B××××的機動車一輛,但尚未實際控制。
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其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除上述本院凍結、查封的財產以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執行臺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臺仲裁字第202號裁決,本案執行中止,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浙02執異11號執行裁定書準予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撤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2020年7月8日,被執行人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臺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臺仲裁字第202號裁決書的申請,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當日立案審查,案號為(2020)浙10民特32號。本案因此繼續中止,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案已執行到位0元。
鑒于被執行人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7日對被執行人寧波森鑫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同時,由于本案執行依據的臺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臺仲裁字第202號裁決書,正在由被執行人提出撤銷申請一審訴訟中,短時間內暫無法執行。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浙02執557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金首
審判員張東風
審判員寧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姜南翔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