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建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蘭州市西固區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岷縣金鑫有色金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8)甘0104民初18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定:“岷縣金鑫有色金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哈寨一包家溝金礦工程于2018年8月31日前未復工,蘭州市西固區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拉走制作未安裝的價值780957元的鋼結構材料并付清余款346547元;如蘭州市西固區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未能如期付款,則承擔60000元利息,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7785元,由蘭州市西固區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5000元”。因義務人蘭州市西固區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岷縣金鑫有色金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甘肅建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