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項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未央區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2民初158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項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卓、楊麗娜,被上訴人未央區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艷、王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民終14884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項管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未央區政府支付項管公司墊付建設資金的融資費用13468178元。事實和理由:一、未央區政府未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管公司支付建設資金,已經構成違約,應當賠償資金損失。2011年3月項目開始施工,但未央區政府從2012年8月30日開始才向項管公司支付工程款,違反雙方《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條第1款約定。2013年10月主體工程完工,未央區政府應當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條第2.2款支付至合同暫定價的90%,即66996603.87元。截止2014年1月14日前,未央區政府僅支付2600萬元。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條第5款:“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甲方承擔因延期付款而導致乙方籌措資金所產生的融資費用”,由于未央區政府未按合同約定向項管公司支付建設資金,項管公司不得不向第三方進行融資,代其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項管公司要求未央區政府支付融資費用有合同依據。二、項管公司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并支付給西安建工建筑工程公司5000萬元事實清楚,且借款的償還及融資費用13468178元均是通過資金池劃轉方式支付,每次支付款項后,項管公司會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還款說明》及《轉賬通知單》,由此可見項管公司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賬務是清晰、明確的。項管公司雖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系兩個互相獨立的企業法人。兩個公司資產、債權債務均獨立結算。為了涉案項目的運轉,項管公司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資金占用協議》,并約定了年利率12%,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十條規定及《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條第5款約定,項管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12%主張融資費用(即資金占用費)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以項管公司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之間賬戶不完全獨立,項管公司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的理由駁回項管公司索要13468178元融資費用請求的判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改判。三、未央區政府一直拖延項管公司建設資金,為保證項目正常施工,項管公司不得不籌集資金先行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使得項目正常投入使用,未央區政府資金占用事實客觀存在,其作為項目的受益方,對于項管公司的資金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未央區政府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駁回項管公司的上訴請求。一、雙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沒有關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約定,不存在未央區政府違約的情況。未央區政府為涉案項目擬定有相應的資金計劃,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項管公司本不需要融資墊資,項管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向未央區政府申請資金,卻稱自己徑行進行了融資墊資,顯然是虛構事實,不合常理。二、項管公司并無真實的融資墊資事實。其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融資,雙方間并無任何轉賬憑證,無法證明借款事實的發生。項管公司亦無法說明墊資款項的來源,其自有資金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資金混同,且由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配。即便存在借款,項管公司所借款項也未用于涉案項目,一審中項管公司舉證17張墊付工程款的證據均沒有未央區政府的確認,且收款人也并非涉案工程的施工人。三、項管公司要求未央區政府按照年息12%的利率支付融資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基于合同相對性,融資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約定對未央區政府沒有法律效力。
項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未央區政府支付代建管理費230.48萬元,賠償遲延付款利息損失470526.57元【2016年9月18日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前:以122.4萬元(合同約定的項目投資估算6800萬元×2%×90%)為基數,自2014年5月1日項目交付使用后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為330060.1元;2016年9月18日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后:以108.08萬元(竣工決算額11524萬元×2%-122.4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為140466.47元。以上兩段利息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均要求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未央區政府支付墊付建設資金的融資費用13468178元;3.未央區政府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月7日,未央區政府成立了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學新校區項目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
2011年5月31日,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委托人、甲方)與項管公司(代建人、乙方。原名稱為西安建工大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合同》,就甲方將七十五中新校區新建項目委托給乙方實施代建管理事宜達成如下約定:代建方式: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行使本合同約定內西安市第七十五中新校區項目建設中的權利和義務;代建工程費:是指納入項目建設決算的報建費、工程費、設備費、材料費等和相關的檢測、審圖、預算、招標等費用;代建服務費:是指代建單位在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發生的管理性開支,包括: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型開支,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名稱:第七十五中新校區新建項目;總建筑面積:校舍23061平方米(實驗樓:14652平方米、風雨操場:8409平方米)、人造草皮塑膠操場2.2萬平方米;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估算6800萬元(最終以審計機構評審結果為準);工程總建設期:400日歷天,自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4月12日;本合同所委托的范圍為:該建設項目的代建手續辦理(不包括土地性質手續辦理)。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具體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建安工程、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室外綜合管網工程、弱電工程、操場、景觀綠化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的代建管理等工作;代建管理費計取基數及費率:代建管理費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審計確定決算額為基數,取費費率為決算額的2%(該費用一次性包死,不再予以調整)。項目竣工決算額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項目所發生的項目建審手續辦理費、策劃費、咨詢費、考古發掘費、檢測評估費、工程建安費、配套工程分攤費及國家規定交納的各項稅費等與工程有關的一切費用;建安工程費、材料費等的支付:建安工程費進度款(每月實際完成的產值計算)每月支付一次。乙方于項目開工后次月的5日前,依據進度計劃向甲方申請第一個月的使用資金和后一個月的計劃使用資金。以后每月5日前申請一次計劃使用資金。工程進度款累計撥付至工程合同價的90%時暫停支付。在項目交付使用后30日內,雙方進行結算,除留5%質保金外,余款付清。二年質保期滿,返還質保金總金額的90%,五年質保期滿后若無質量問題半月內結清余款;代建管理費支付:本合同簽訂生效后10日內支付代建服務費的30%。工程主體封頂后,支付全部代建服務費的60%。項目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全部代建管理費的90%。剩余10%的代建管理費在雙方結算完成后,根據結算結果一次性結清;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甲方承擔因延期付款而導致乙方籌措資金所產生的融資費用。甲方違約責任:甲方未按合同第九條約定向乙方撥付建設資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及建設費用增加,責任由甲方承擔。如甲方逾期30日仍不能支付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擔乙方的相應損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對第三方造成的違約,相應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2011年6月10日,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建設單位)、項管公司(委托人)與陜西恒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受托人)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三方就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施工招標代理事項達成協議,約定代理費用14.5萬元。西安市未央區教育局(建設單位)、項管公司(代建單位)與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審查單位)簽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同》,約定代建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選定審查單位承擔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勘察文件審查,審查費用2.88萬元(最終審查費以實際施工圖建筑面積×1元/㎡+5000元勘察報告審查費結算)。
2012年6月10日,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建設單位)、項管公司(發包人)與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將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發包于承包人;合同總價:74440670.97元;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本工程進度款按月進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進行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前支付至扣除暫列金額后合同價款的90%,其余款項待結算完成后一周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除扣除工程結算總造價的5%的工程保修金外,發包人應按照有關結算程序付清其余95%工程款。兩年質保期滿14日內返還保修金的90%,五年質保期滿若無質量問題,14日內返還剩余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計利息。
2013年1月7日,西安市未央區教育局(建設單位)、項管公司(甲方)與西安恒星電梯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電梯設備買賣安裝運輸合同》,約定甲方為涉案工程從乙方處購買電梯,設備總價42.8萬元。
2013年7月19日,西安市未央區教育局(建設單位)、項管公司(代建單位)與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就涉案七十五中學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施工達成協議。
2014年,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2015年3月18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016年9月18日,陜西建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經對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編制、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提供的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結算資料審核,出具了陜建基審字(2016)126號、127號、128號《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算分別為:七十五中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745168.44元;七十五中綜合樓電梯安裝工程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42.8萬元;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86139683.72元。
2017年9月11日,項管公司75中項目部向未央區政府送達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學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剩余工程款結算明細計算匯總》,其上第6條載明:代建費應為:(工程招標代理費14.5萬元+圖紙審查費2.88萬元+電梯42.8萬+天象館74.516844萬元+總包審計8613.968372萬元)×2%=174.97330432元。
庭審中,項管公司明確其訴請中主張的代建管理費230.48萬元的計算方式如下:計取基數11524.67萬元(審計的主體工程造價86139683.72元+審計的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造價745168.44元+審計的綜合樓安裝乘客電梯工程造價42.8萬+工程招標代理費用14.5萬+施工圖設計審查費用2.88萬+室外工程1762萬+綠化工程500萬+平整場地三通一平費用120萬+高壓配電工程56萬+項目設計費168萬+勘查費及人工地基檢測50萬+監理費120萬)×計取費率2%=230.48萬元。未央區政府僅認可上述86139683.72元的計取基數。
另查,未央區政府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向項管公司付款情況如下:2012年8月30日支付了960萬、2012年8月31日支付了970萬、2013年4月3日支付了70萬、2014年1月14日支付了600萬、2014年1月22日支付了400萬、2014年8月27日支付了600萬、2015年1月27日支付了400萬、2016年1月27日支付了2000萬、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2000萬、2018年2月1日支付了5957363.74元。以上合計85957363.74元。
庭審中,項管公司稱其于2011年7月14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間陸續向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西安恒星電梯有限公司、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陜西恒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85957363.74元,其中2012年1月19日向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萬元。
項管公司又稱,因未央區政府遲延向其支付代建工程款,其遂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借款5000萬元,上述款項的具體支付方式為2012年1月19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內部承包人)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轉賬5000萬元;此后其通過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資金池劃轉方式陸續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361.32萬元,并支付融資費用13468178元,尚欠1638.68萬元和相應融資費用未能償還。并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佐證:1、2012年1月18日項管公司(乙方、借款人)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甲方、付款人)簽訂的《資金占用協議》以及乙方向甲方出具的相應《收據》。協議約定: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5000萬元;借款用途:工程款;借款期限4個月,自2012年1月18日至5月17日;占用年費率:12%。2、2012年1月19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項管公司轉賬5000萬元的銀行借記通知。名稱和備注為:支付申請匯款。下撥大唐借款給建工建筑。3、涉案工程2011年3月-2013年10月期間《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一組。該表上項管公司、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七十五中學項目部、監理單位陜西盛源鑫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予以確認。4、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項管公司開具的相應收據,2012年7月3日項管公司向陜西恒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招標代理費14.5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2013年2月26日、2013年5月8日、2017年3月30日項管公司分別向西安恒星電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裝費30.19萬元、6.6萬元、6.01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銀行匯兌往賬憑證,2013年8月20日、9月3日、10月10日項管公司分別向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15793.33元、287724.44元、71931.11元的銀行轉賬憑證,2018年3月12日項管公司向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往來款162127.56元的銀行匯兌往賬憑證,2013年9月3日、2018年3月12日項管公司分別向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圖審費22240.51元、往來款6559.49元的銀行轉賬憑證。5、2014年2月14日、9月1日、2016年4月6日、2017年2月20日項管公司分別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歸還借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的《還款說明》及相應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資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轉賬通知單》。6、2014年、2016年、2017年流水賬(2014年2月14日歸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資金占用費2401333.33元;2014年9月2日歸還借款本金457萬元、資金占用費143萬元;2016年4月7日歸還借款本金13486177元、資金占用費6513823元;2017年2月20日歸還借款本金5556979元;2017年2月21日歸還資金占用費3123021元。以上借款本金合計33613156元、資金占用費合計13468177.33元)。項管公司稱上述流水賬系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結算中心資金池中其公司的賬目,其向集團公司還款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僅需要集團公司財務部門進行相應財務核算即可。7、2017年3月28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行營業部(乙方)簽訂的《資金池服務協議(人民幣多級聯動資金池)》。協議約定:“資金池”服務是指乙方為甲方建立用于資金集中管理的賬戶架構,根據甲方需要進行各賬戶間資金歸集、聯動支付、資金計價等現金管理產品;甲方可將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戶(驗資戶除外)納入資金池賬戶體系。甲方需將總部賬戶或指定一個成員單位賬戶作為資金池主賬戶,其他賬戶作為資金池成員賬戶。甲方須為每個成員賬戶指定主賬戶或另外一個成員賬戶作為上級賬戶,用于乙方為甲方設置資金池整體賬戶架構;甲方在承辦行開立人民幣單位結算賬戶(戶名: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賬號:3700XXXXX)作為資金池體系的主賬戶,用于對外支付、歸集成員單位的上劃款項和向成員單位撥付款項;資金池服務內容:一、資金歸集服務。經甲方成員單位授權,乙方按照甲方《資金池業務申請表》的設置,通過業務系統為甲方提供資金實時歸集服務,即成員賬戶資金實時歸集至上級賬戶。二、資金聯動支付及額度控制服務。乙方為甲方成員單位提供賬戶聯動支付及額度控制服務。聯動支付是指資金池成員賬戶發生對外支付時,逐級、實時聯動上級賬戶的額度或余額,直到主賬戶。額度控制是指資金池各級賬戶可以在自身額度內對外支付。本款所指余額,均指各級賬戶的實際余額。除主賬戶外,通常情況下其他賬戶實時歸集后的余額為零。8、2013年5月27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丙方)簽訂的《現金管理三方合作協議》,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簽訂的《銀企直聯合作協議》。約定:乙方研制并開發了銀行接口系統,使丙方為甲方開發的電子結算業務系統與乙方銀行核算系統實現對接,甲方可以利用自身的電子結算業務系統自助完成對其自身及所屬集團系統內授權銀行賬戶的付款轉賬、查詢等服務,并在本系統中進行賬務登記。為了獲取該項服務,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使用銀企直聯服務申請,丙方愿意為甲乙雙方實現上述目的,開發接口軟件系統;本協議中銀企直聯服務是指甲乙雙方通過共同確定的數據接口,將甲方財務系統或資金管理系統與乙方網上銀行系統相連,并通過甲方財務系統或資金管理系統對甲方及甲方所述成員單位進行賬戶查詢、資金結算及其他銀行服務;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的銀企直聯服務內容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內容:賬戶管理、賬戶查詢、付款業務、收款業務、資金歸集和調撥、投融資服務、信息服務、其他經雙方書面約定的金融服務。興業銀行查詢的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其銀行的成員單位有項管公司、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再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7月10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大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公司名稱變更為現名稱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即項管公司),公司唯一股東一直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2018年6月8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6日公司股東由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建安金石投資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未央區政府應否向項管公司支付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的取費基數應為多少;2.未央區政府應否向項管公司支付墊資的融資費用,項管公司主張13468178元應否得到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1,《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項管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主要義務即代建義務,故未央區政府亦應依約向項管公司支付相應代建管理費。《委托代建合同》約定代建管理費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審計確定決算額為基數。涉案工程竣工后,經對工程結算審核,出具了三份《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分別對七十五中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七十五中綜合樓電梯安裝工程、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了審核,審核結算工程造價分別為745168.44元、42.8萬元、86139683.72元,以上合計87312852.16元。故涉案工程代建管理費應以上述審核后的工程造價87312852.16元為取費基數。
關于項管公司主張的其余取費基數工程招標代理費用、施工圖設計審查費用、室外工程等并未進行結算審核,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取費基數,故本案中不應計入代建管理費取費基數。
《委托代建合同》中約定代建管理費的取費費率為決算額的2%,故未央區政府應向項管公司支付代建管理費1746257.04元(87312852.16元×2%)。關于項管公司主張的代建管理費利息損失一節,《委托代建合同》中約定項目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全部代建管理費的90%,剩余10%的代建管理費在雙方結算完成后,根據結算結果一次性結清。未央區政府并未按上述約定支付代建管理費,給項管公司造成了遲延付款的利息損失,現項管公司要求未央區政府支付相應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016年9月18日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前:以122.4萬元(合同約定的項目投資估算6800萬元×2%×90%)為基數,自2014年5月1日項目交付使用后起暫計算至2016年9月18日為159774.5元;2016年9月18日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后:以1746257.04元(竣工決算額87312852.16元×2%)為基數,自2016年9月1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1日為220040.51元。以上合計379815.01元,以上兩段利息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均要求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關于爭議焦點2,《委托代建合同》約定未央區政府應向項管公司支付代建工程費,并約定了支付時間,同時約定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建設資金,甲方承擔因延期付款而導致乙方籌措資金所產生的融資費用。項管公司稱因未央區政府遲延付款,致其于2012年1月19日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借款5000萬元,后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了融資費用13468178元,遂要求未央區政府承擔上述融資費用13468178元。但項管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其出借500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項管公司提交的2012年1月19日的銀行借記通知僅能證明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賬5000萬元的事實,轉賬對象并非項管公司。此外,項管公司亦未能向法庭提交其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了融資費用13468178元的銀行轉賬憑證。另,根據項管公司提交的證據《資金池服務協議(人民幣多級聯動資金池)》、《現金管理三方合作協議》、《銀企直聯合作協議》可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的資金池賬戶體系中開立資金池主賬戶作為上級賬戶,包括項管公司、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賬戶為資金池成員賬戶,因資金池賬戶具有資金歸集和資金聯動支付功能,故成員賬戶資金實時歸集至上級賬戶,成員賬戶發生對外支付時逐級、實時聯動上級賬戶的額度或余額,直到主賬戶。由此可見項管公司、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資金并不完全獨立。此外,項管公司系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即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系項管公司唯一股東,二者之間關系具有特殊性,故對項管公司所稱其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歸還借款并支付融資費用13468178元系通過集團公司資金池劃轉方式所支付,提交的相應證據《資金占用協議》、《收據》、《還款說明》、《轉賬通知單》、流水賬等不足以佐證其以上所述,故對項管公司要求未央區政府按照13468178元金額支付融資費用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建管理費1746257.04元、利息379815.01元;二、駁回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261元(項管公司已預交),由項管公司負擔103651元,未央區政府負擔15610元,未央區政府負擔部分于上述付款時間一并支付項管公司。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項管公司提交兩組證據。證據一、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對《資金管理制度》進行修訂的通知(西建工發【2012】68號)及關于印發《資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西建工發【2011】84號);證據二、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其他項目借款手續及相關資料。項管公司稱這兩組證據與本案的資金款項無關,是為了印證其關于融資借款、還款操作方式及流程,在其他項目中也是這樣操做的。經質證,未央區XX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證據一系內部規定,與本案項管公司無關。如果項管公司認為自己服從這一規章制度,反而證明項管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存在賬目混同,項管公司所謂的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更可能來源于項管公司的自有資金。證據二與本案雙方無關。
本案爭議的焦點:未央區政府是否按約向項管公司支付了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未央區政府是否應當支付項管公司融資款13468178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119261元(項管公司預交),由上訴人項管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孫敏
審判員王慧芳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謝津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