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卓、王清,被告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艷、王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2民初1585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代建管理費230.48萬元,賠償遲延付款利息損失470526.57元【2016年9月18日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前:以122.4萬元(合同約定的項目投資估算6800萬元×2%×90%)為基數,自2014年5月1日項目交付使用后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為330060.1元;2016年9月18日工程結算審核完成后:以108.08萬元(竣工決算額11524萬元×2%-122.4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為140466.47元。以上兩段利息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均要求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墊付建設資金的融資費用13468178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1年5月31日被告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學新校區項目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七十五中建設辦公室)與原告簽訂《委托代建合同》,將七十五中學新校區建設項目委托原告代建管理,合同約定代建管理費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審計確定決算額為基數,取費費率為決算額的2%。項目開工后被告未依約支付建設資金,要求原告承擔墊資義務,至2012年8月30日被告方第一次付款,致原告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5000萬元墊付建設資金,截至2017年1月24日原告已償還本金33613156元,并支付了融資費用13468178元。2016年9月18日被告委托第三方對工程建安費用進行了結算審查,原告在此基礎上統計涉案項目竣工總決算額約為11524萬元,被告應支付2%代建管理費即230.48萬元。上述融資費用及代建管理費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1.原告未辦理涉案項目的證照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根據合同第4條第一款約定的資料),未移交工程資料(合同第7條第2款第11項中約定的資料),其支付全額代建管理費的條件尚未滿足;2.原告主張的代建管理費的取費基數不屬實,涉案工程經審計后的審定造價為86139683.72元,并非原告所述的11524萬元;3.原告訴請的墊資利息不屬實,原告無墊資事實,其相應訴請于法無據。根據合同約定涉案項目的建設資金系由原告向其申請預付,且申請預付的條件為原告同時提交工程進度計劃、工程進度與計劃資金相一致。但原告并未按照上述約定申請資金,亦未按照進度完成施工,其已經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原告稱其進行了墊資,無事實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月7日,被告成立了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學新校區項目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2011年5月31日,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委托人、甲方)與原告(代建人、乙方。原名稱為西安建工大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合同》,就甲方將七十五中新校區新建項目委托給乙方實施代建管理事宜達成如下約定:代建方式:甲方授權乙方以乙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行使本合同約定內西安市第七十五中新校區項目建設中的權利和義務;代建工程費:是指納入項目建設決算的報建費、工程費、設備費、材料費等和相關的檢測、審圖、預算、招標等費用;代建服務費:是指代建單位在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發生的管理性開支,包括: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型開支,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名稱:第七十五中新校區新建項目;總建筑面積:校舍23061平方米(實驗樓:14652平方米、風雨操場:8409平方米)、人造草皮塑膠操場2.2萬平方米;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估算6800萬元(最終以審計機構評審結果為準);工程總建設期:400日歷天,自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4月12日;本合同所委托的范圍為:該建設項目的代建手續辦理(不包括土地性質手續辦理)。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具體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建安工程、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室外綜合管網工程、弱電工程、操場、景觀綠化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的代建管理等工作;代建管理費計取基數及費率:代建管理費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審計確定決算額為基數,取費費率為決算額的2%(該費用一次性包死,不再予以調整)。項目竣工決算額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項目所發生的項目建審手續辦理費、策劃費、咨詢費、考古發掘費、檢測評估費、工程建安費、配套工程分攤費及國家規定交納的各項稅費等與工程有關的一切費用;建安工程費、材料費等的支付:建安工程費進度款(每月實際完成的產值計算)每月支付一次。乙方于項目開工后次月的5日前,依據進度計劃向甲方申請第一個月的使用資金和后一個月的計劃使用資金。以后每月5日前申請一次計劃使用資金。工程進度款累計撥付至工程合同價的90%時暫停支付。在項目交付使用后30日內,雙方進行結算,除留5%質保金外,余款付清。二年質保期滿,返還質保金總金額的90%,五年質保期滿后若無質量問題半月內結清余款;代建管理費支付:本合同簽訂生效后10日內支付代建服務費的30%。工程主體封頂后,支付全部代建服務費的60%。項目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全部代建管理費的90%。剩余10%的代建管理費在雙方結算完成后,根據結算結果一次性結清;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甲方承擔因延期付款而導致乙方籌措資金所產生的融資費用。甲方違約責任:甲方未按合同第九條約定向乙方撥付建設資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及建設費用增加,責任由甲方承擔。如甲方逾期30日仍不能支付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擔乙方的相應損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對第三方造成的違約,相應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2011年6月10日,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建設單位)、原告(委托人)與陜西恒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受托人)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三方就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施工招標代理事項達成協議,約定代理費用14.5萬元。西安市未央區教育局(建設單位)、原告(代建單位)與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審查單位)簽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同》,約定代建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選定審查單位承擔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勘察文件審查,審查費用2.88萬元(最終審查費以實際施工圖建筑面積×1元/㎡+5000元勘察報告審查費結算)。2012年6月10日,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建設單位)、原告(發包人)與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承包人)簽訂《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將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發包于承包人;合同總價:74440670.97元;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本工程進度款按月進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進行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前支付至扣除暫列金額后合同價款的90%,其余款項待結算完成后一周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除扣除工程結算總造價的5%的工程保修金外,發包人應按照有關結算程序付清其余95%工程款。兩年質保期滿14日內返還保修金的90%,五年質保期滿若無質量問題,14日內返還剩余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計利息。2013年1月7日,西安市未央區教育局(建設單位)、原告(甲方)與西安恒星電梯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電梯設備買賣安裝運輸合同》,約定甲方為涉案工程從乙方處購買電梯,設備總價42.8萬元。2013年7月19日,西安市未央區教育局(建設單位)、原告(代建單位)與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就涉案七十五中學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施工達成協議。
2014年,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2015年3月18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6年9月18日,陜西建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經對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編制、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提供的涉案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結算資料審核,出具了陜建基審字(2016)126號、127號、128號《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算分別為:七十五中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745168.44元;七十五中綜合樓電梯安裝工程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42.8萬元;七十五中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86139683.72元。2017年9月11日,原告75中項目部向被告送達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學新校區工程建設項目《剩余工程款結算明細計算匯總》,其上第6條載明:代建費應為:(工程招標代理費14.5萬元+圖紙審查費2.88萬元+電梯42.8萬+天象館74.516844萬元+總包審計8613.968372萬元)×2%=174.97330432元。庭審中,原告明確其訴請中主張的代建管理費230.48萬元的計算方式如下:計取基數11524.67萬元(審計的主體工程造價86139683.72元+審計的綜合實驗樓天象館工程造價745168.44元+審計的綜合樓安裝乘客電梯工程造價42.8萬+工程招標代理費用14.5萬+施工圖設計審查費用2.88萬+室外工程1762萬+綠化工程500萬+平整場地三通一平費用120萬+高壓配電工程56萬+項目設計費168萬+勘查費及人工地基檢測50萬+監理費120萬)×計取費率2%=230.48萬元。被告僅認可上述86139683.72元的計取基數。
另查,被告七十五中項目辦公室向原告付款情況如下:2012年8月30日支付了960萬、2012年8月31日支付了970萬、2013年4月3日支付了70萬、2014年1月14日支付了600萬、2014年1月22日支付了400萬、2014年8月27日支付了600萬、2015年1月27日支付了400萬、2016年1月27日支付了2000萬、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2000萬、2018年2月1日支付了5957363.74元。以上合計85957363.74元。庭審中,原告稱其于2011年7月14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間陸續向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西安恒星電梯有限公司、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陜西恒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85957363.74元,其中2012年1月19日向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萬元。原告又稱:因被告遲延向其支付代建工程款,其遂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5000萬元,上述款項的具體支付方式為2012年1月19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內部承包人)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轉賬5000萬元;此后其通過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金池劃轉方式陸續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361.32萬元,并支付融資費用13468178元,尚欠1638.68萬元和相應融資費用未能償還。并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佐證:1、2012年1月18日原告(乙方、借款人)與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甲方、付款人)簽訂的《資金占用協議》以及乙方向甲方出具的相應《收據》。協議約定: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5000萬元;借款用途:工程款;借款期限4個月,自2012年1月18日至5月17日;占用年費率:12%。2、2012年1月19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賬5000萬元的銀行借記通知。名稱和備注為:支付申請匯款。下撥大唐借款給建工建筑。3、涉案工程2011年3月-2013年10月期間《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一組。其上原告、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七十五中學項目部、監理單位陜西盛源鑫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予以確認。4、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向原告開具的相應收據,2012年7月3日原告向陜西恒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招標代理費14.5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2013年2月26日、2013年5月8日、2017年3月30日原告分別向西安恒星電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裝費30.19萬元、6.6萬元、6.01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銀行匯兌往賬憑證,2013年8月20日、9月3日、10月10日原告分別向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15793.33元、287724.44元、71931.11元的銀行轉賬憑證,2018年3月12日原告向江蘇中建蘇能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往來款162127.56元的銀行匯兌往賬憑證,2013年9月3日、2018年3月12日原告分別向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圖審費22240.51元、往來款6559.49元的銀行轉賬憑證。5、2014年2月14日、9月1日、2016年4月6日、2017年2月20日原告分別向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歸還借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的《還款說明》及相應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轉賬通知單》。6、2014年、2016年、2017年流水賬(2014年2月14日歸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資金占用費2401333.33元;2014年9月2日歸還借款本金457萬元、資金占用費143萬元;2016年4月7日歸還借款本金13486177元、資金占用費6513823元;2017年2月20日歸還借款本金5556979元;2017年2月21日歸還資金占用費3123021元。以上借款本金合計33613156元、資金占用費合計13468177.33元)。原告稱上述流水賬系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結算中心資金池中其公司的賬目,其向集團公司還款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僅需要集團公司財務部門進行相應財務核算即可。7、2017年3月28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行營業部(乙方)簽訂的《資金池服務協議(人民幣多級聯動資金池)》。協議約定:“資金池”服務是指乙方為甲方建立用于資金集中管理的賬戶架構,根據甲方需要進行各賬戶間資金歸集、聯動支付、資金計價等現金管理產品;甲方可將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戶(驗資戶除外)納入資金池賬戶體系。甲方需將總部賬戶或指定一個成員單位賬戶作為資金池主賬戶,其他賬戶作為資金池成員賬戶。甲方須為每個成員賬戶指定主賬戶或另外一個成員賬戶作為上級賬戶,用于乙方為甲方設置資金池整體賬戶架構;甲方在承辦行開立人民幣單位結算賬戶(戶名: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號:3700XXXXX)作為資金池體系的主賬戶,用于對外支付、歸集成員單位的上劃款項和向成員單位撥付款項;資金池服務內容:一、資金歸集服務。經甲方成員單位授權,乙方按照甲方《資金池業務申請表》的設置,通過業務系統為甲方提供資金實時歸集服務,即成員賬戶資金實時歸集至上級賬戶。二、資金聯動支付及額度控制服務。乙方為甲方成員單位提供賬戶聯動支付及額度控制服務。聯動支付是指資金池成員賬戶發生對外支付時,逐級、實時聯動上級賬戶的額度或余額,直到主賬戶。額度控制是指資金池各級賬戶可以在自身額度內對外支付。本款所指余額,均指各級賬戶的實際余額。除主賬戶外,通常情況下其他賬戶實時歸集后的余額為零。8、2013年5月27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丙方)簽訂的《現金管理三方合作協議》,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簽訂的《銀企直聯合作協議》。約定:乙方研制并開發了銀行接口系統,使丙方為甲方開發的電子結算業務系統與乙方銀行核算系統實現對接,甲方可以利用自身的電子結算業務系統自助完成對其自身及所屬集團系統內授權銀行賬戶的付款轉賬、查詢等服務,并在本系統中進行賬務登記。為了獲取該項服務,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使用銀企直聯服務申請,丙方愿意為甲乙雙方實現上述目的,開發接口軟件系統;本協議中銀企直聯服務是指甲乙雙方通過共同確定的數據接口,將甲方財務系統或資金管理系統與乙方網上銀行系統相連,并通過甲方財務系統或資金管理系統對甲方及甲方所述成員單位進行賬戶查詢、資金結算及其他銀行服務;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的銀企直聯服務內容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內容:賬戶管理、賬戶查詢、付款業務、收款業務、資金歸集和調撥、投融資服務、信息服務、其他經雙方書面約定的金融服務。興業銀行查詢的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其銀行的成員單位有原告、西安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再查,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7月10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建工大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原告現名稱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唯一股東一直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2018年6月8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6日公司股東由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建安金石投資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建管理費1746257.04元、利息379815.01元;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26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03651元,被告負擔15610元,被告負擔部分于上述付款時間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霞
人民陪審員陳建芳
人民陪審員王宏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艷娜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