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建公司)與被告西安市未央區張家堡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張家堡街辦)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軍、杜世園,被告張家堡街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江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市未央區張家堡街道辦事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2民初9743號
判決日期:2019-11-11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西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其二府莊地區城中村綜合改造安置樓項目結算款9936916.15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至欠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至2018年12月31日為3293640元),以上合計13230556.1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7月18日,其與被告簽訂了《西安市未央區二府莊地區城中村安置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其代建西安市未央區二府莊地區城中村綜合改造安置樓項目,代建管理期限自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工程保修期結束止。代建合同履行至2012年8月,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雙方對應支付其的施工、代建等各項費用進行了審核結算,確認被告應支付其總結算費用為20916916.15元,并簽訂了《解除合同協議書》一份。《解除合同協議書》簽訂后,其及施工單位依約撤場,但被告僅于2012年9月5日支付其500萬元、2012年9月21日支付其288萬元、2013年1月11日支付其10萬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其300萬元,共計支付1098萬元,尚欠其結算款9936916.15元未付。經催要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如前所述。
被告張家堡街辦辯稱,1、其認可欠付原告項目結算款9936916.15元,雙方結算后,其始終積極向區政府及區財政申請項目資金,但上級政府至今未解決資金來源,該項目工程實際上是區政府城中村綜合改造項目,其僅是項目協調方,資金解決還是由上級政府來解決;2、原告將開具的1000余萬發票遺失,始終未補,且本案剩余的9936916.15元也未開具發票;3、根據合同約定,本案項目進度到正負零后10日內其支付原告工程款,故應該按進度到正負零后10日內起算利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相關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7月18日,原告(項目代建人)與被告(項目委托人)及案外人西安市未央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項目監管人)簽訂了一份《西安市未央區二府莊地區城中村安置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簡稱代建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代建西安市未央區二府莊地區城中村綜合改造安置樓工程,項目投資約3億元(以第三方審計的工程決算額為準),項目地點位于西安市未央路原二府莊村村址;項目規模:占地面積約30畝,總建筑面積約計11.8萬平方米(以最終竣工面積為準);項目內容:地下車庫及高層住宅樓7棟和相應的配套設施等、小區場地硬化、綠化等工作;代建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宜。代建合同簽訂后,原告遂開展了受委托的代建工作。2011年8月,原、被告對已完工程進行了結算,達成了《二府莊安置樓項目費用匯總表》,確認結算價款為20916916.15元。2012年9月3日,原告(原代建人、乙方)與被告(原委托人、甲方)又簽訂了一份《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于2011年7月18日簽署的《西安市未央區二府莊地區城中村安置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原雙方簽訂的代建合同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隨之作廢;原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隨代建協議的解除相應解除,轉由甲方與第三方簽訂;在施工單位撤離施工現場3個工作日內,甲方將經雙方確認的現場大臨設施及零星工程費用支付給乙方,在施工單位撤離施工現場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經甲方確認的全部費用,待本項目進度到±0.00后10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完成的工程結算款項。2012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萬元、2012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88萬元、2013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萬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萬元,上述合計1098萬元。庭審中,被告對于尚欠原告項目結算款9936916.15元不持異議。原告表示涉案項目于2012年9月底進度到±0.00,并提交了《二府莊工地現場大臨設施及零星工程移交單》,證明于2012年8月25日將現場移交給被告,施工單位在2012年9月已完成進度到±0.00,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亦不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區張家堡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二府莊地區城中村綜合改造安置樓項目結算款9936916.15元;
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區張家堡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利息(以9936916.15元為基數,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三、駁回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183元(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現由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300元,被告西安市未央區張家堡街道辦事處承擔99883元,被告西安市未央區張家堡街道辦事處承擔部分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西安建工建設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汶輝
人民陪審員樊魁元
人民陪審員強曉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金智華
判決日期
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