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省羅甸縣林源林業種植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源林業公司)與被告貴州雙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源公司)、貴州大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被告雙源公司申請追加大成公司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源林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秀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亞誠、吳銘、被告雙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小奧、被告大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羅甸縣林源林業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雙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貴州大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728民初1496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貴州省羅甸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林源林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0562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專業從事林木育苗、種植的企業,從2011年起在羅甸縣租賃村民陸斌等的土地從事育苗工作。原告在該地段租賃的土地有12.6畝(其中下半段面積為5.6畝、上半段面積約7畝),2017年10月30日,羅甸縣林業局檢疫時,原告的苗圃園內有桂花1.26萬株、刺梨6萬株、楠木1.27萬株、楊梅0.75萬株、珍珠李1.3萬株、紅豆杉0.7萬株、黃花梨1.4萬株、馬尾松165.8萬株(其中上半段87萬株、下半段78.8萬株),園內苗圃工棚、自動噴管系統及其他附屬設施一應俱全,非常先進。2017年,被告承接了羅甸縣林霞水庫工程,為工程建設需要,在原告苗圃園旁邊的上坡上大規模挖坡取石,導致大量巨石、碎石、沙土堵塞了很長一段小溪,原告多次要求清理河道,排除安全隱患,被告均不管不顧。2018年6月,進入夏季汛期,暴雨驟降,小溪水流急漲,大水裹挾泥沙將原告苗圃園下半段盡數掩埋,沖走全部設備,原告在此處培育的馬尾松87萬株全部被掩埋,原告找被告協商賠償并盡快排除安全隱患,被告表示最多賠幾萬元,對于安全隱患只字不提。2018年2月至3月,原告雇請他人在尚未被淹沒的上半段進行育苗工作,其中包括桂花2萬株、楊梅10萬株、馬尾松63萬株。2018年10月,羅甸縣農業局檢疫時,原告的苗圃園有桂花3萬株、楊梅10萬株、馬尾松137萬株。2019年初,原告將14萬株馬尾松賣給了羅甸縣林業局,苗圃園尚留有121萬株。2019年,汛期如期而至,由于被告堵塞河道,水流無法泄洪,大水將原告苗圃園上半段淹沒,原告在此處培植的馬尾松121萬株、桂花樹0.9萬株、楊梅0.35萬株被淹埋,自動噴灌設備被沖毀。歷經兩次水淹沖擊,原告的苗圃園已經被破壞殆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雙源公司辯稱,林霞水庫項目2016年11月7日立項建設,在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后,按照項目建設流程開展,被告雙源公司為施工單位。2018年7月2日,被告雙源公司將樹苗地旁的拌合系統、砂石加工系統用地口頭和書面報送管理單位和政府,希望解決用地。2018年9月15日,除樹苗地外,周邊征地已落實,同意我方實施,我方開始拌合系統場平,修建拌合系統其他建筑物。2018年10月20日,拌合系統開始投入使用。由于復建公路施工,開挖石渣滾落下方河道,侵占了河道,在2019年6月6日的汛期暴雨,造成河水猛漲,因復建公路的棄渣淤積,洪水直接從拌合站通過,損毀拌合站、砂石堆料和樹苗地,造成嚴重損失。被告雙源公司請求項目部協調復建公路的施工單位抓緊清理河道,至今未解決,后來雙源公司對料場水毀部分進行恢復,于2019年6月15日恢復生產,但復建公路施工單位至今未清理河道。2019年6月28日,沫陽鎮局部地區大暴雨,降雨量達180mm,造成雙源公司料場損壞嚴重,臨時管理房、變壓器被毀,樹苗地全部沖毀,造成雙源公司財產損失1516827.76元,未包含原告的損失。造成大水沖毀的事件,不是雙源公司的原因造成,我方也是受害者,應駁回原告對雙源公司的訴訟請求,追加復建公路的施工方大成公司為被告,賠償原告和我方的財產損失合計2573027.76元。
被告大成公司辯稱,大成公司和雙源公司對原告所受的損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2019年6月6日和6月28日,羅甸縣沫陽鎮遭遇百年難遇的洪災,原告的苗木受損是受自然災害影響產生,并不是大成公司的人為造成。其次,大成公司與雙源公司的施工地,離原告的苗圃園近500米的距離,原告的基地在河流上游,其所處的海拔高程為477.433米,而大成公司的便道海拔高程為471.149米,相差6米,根本不可能因為設置了便道影響泄洪導致原告的基地被淹。林源林業公司作為被告,追加大成公司為被告并沒有因果關系,于法無據。本案非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有權選擇主張權利的自由,林源林業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大成公司造成損失的前提下,其追加被告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林源林業公司作為被告,其不能向大成公司主張賠償,不能在案中提起,只能另案處理。林源林業公司受到的損害,是由于其沒有及時清理河道,且在河道里設置砂石震動篩傳送帶的基座,洪水爆發時,被沖刷到此地的樹枝、石塊、泥土等堆積,堵在河道,不能正常泄洪,導致其砂石場被沖毀,是其自身原因,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庭審中,原告林源林業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被告企業公示報告,擬證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和主體資格;
證據2、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擬證明原告具有育苗的資質;
證據3、土地承包合同、領條、苗圃園被掩埋前的照片,擬證明原告在沫陽鎮××組租賃村民土地,建有設施先進、規模較大的苗圃園的事實;
證據4、2017年產地檢疫合格證及其附件,擬證明原告2017年10月原告的苗圃園的樹苗情況;
證據5、2018年產地檢疫合格證及其附件,擬證明告2018年10月原告的苗圃園的樹苗情況;
證據6、林木種苗訂購合同,擬證明原告和惠水縣洲宇公司簽訂合同,提供松樹苗70萬株,合同總價105萬元的事實;
證據7、中標通知書、馬尾松苗木購銷合同,擬證明原告與龍里縣林業局簽訂的合同,向其提供松樹苗309.2萬株,總價款1437780元的事實;
證據8、2018年苗圃園下半段被掩埋的照片、2019年苗圃園被掩埋的照片、被告開挖土石方施工現場照片,擬證明:1、被告在原告苗圃園上方大規模開挖土石方;2、被告為了方便工程車進出,堰塞、掩埋溪流,修建便道;3、原告苗圃園全部被毀的事實,下半段被掩埋、沖毀,上半段被沖毀、浸泡、掩埋;
證據9、證人證言,擬證明證人為原告種植苗木的情況。
被告林源林業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擬證明雙源公司主體資格;
證據2、鎮政府征地辦與縣移民局核實苗圃園衛星圖及核實面積統計表,擬證明原告的苗圃園面積只有4.144畝;
證據3、土地補償協議書、手冊、235號文件,擬證明原告租賃的地塊已進行賠償的事實,該土地協議書也證明苗圃園下半段面積只有4.144畝;
證據4、羅甸縣林霞水庫復建公路工程施工圖、羅甸縣林霞水庫復建公路工程中標公示信息、水毀現場全景圖及羅甸縣林霞水庫復建公路照片,擬證明林霞水庫復建公路由大成公司承建,該公路途中穿過雙源公司采石場,并向前延伸至里落溝上游;
證據5、2018年苗圃園下半段現況照片、衛星海拔高程圖,擬證明:1、雙源公司修建的采石場不在苗圃下半段的正上方,之間間隔一段距離;2、雙源公司修建的攪拌站系統緊鄰采石場;3、苗圃園下半段旁邊就是二級路,用來防洪的橋洞,具有一定的泄洪能力,雙源公司同時建設有防洪設施,具有一定的防洪能力;4、苗圃園下半段高程為456.5米;
證據6、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辦函[2016]265號文件,擬證明貴州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自2016年12月9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霞水庫468米的水庫淹沒區及工程建設區建設項目和其他實物指標,苗圃園下半段高程為456.5米,在水庫淹沒區范圍內,其損失不受法律保護;
證據7、便道相關圖片、雙源公司所建造的大型傳送帶照片、設計示意圖及相關視頻,擬證明:1、原告訴訟中提到的便道距離雙源公司采石場上游約300米;2、該便道非雙源公司所建,因為雙源公司可通過大型傳送帶傳送石料,無需費時費力在上游300米另行開辟便道;3、該便道為大成公司修建,其至今仍在使用;4、便道引發的相關責任應由大成公司承擔,而非雙源公司承擔;
證據8、苗圃園上半段現況照片、衛星高程圖,擬證明:1、苗圃園上半段距離下半段約500米,距離便道也有約200米,水平落差超過5米,與苗圃園下半段落差18.5米,說明上半段被水淹明顯與下半段無關。2、苗圃園上半段現在仍在正常育苗,園內不存在自動灌溉設備的痕跡,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上半段在2018年、2019年有任何損失;
證據9、大成公司復建公路進場前照片、2019年3月27日報告單、2019年4月2日會議紀要、2019年4月9日報告單、2019年5月9日會議紀要,擬證明:1、大成公司修建復建公路進場前雙源公司在采石過程中及時清理河道,未發生侵占河道現象;2、大成公司進場后,施工的砂石大量棄置于河道,造成雙源公司上游河道多次嚴重堵塞,更導致河道寬度大幅變窄,河床抬高至與二級公路基本平行。汛期來臨前,黔南州水務投資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日召開調度會,要求大成公司清理河道,但大成公司未履行義務;
證據10、2019年6月28日苗圃園下半段水毀現場照片、水毀現場現況視頻,擬證明汛期來臨,因大成公司未清理河道,導致無法泄洪,雨水沿二級公路和河道沖向苗圃園下半段和攪拌站,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證人王某出庭作證稱:“我是林霞水庫的管理方,雙源公司修建便道時,管理方要求其清理河道保證排水暢通,對大成公司也是同樣的要求。汛期來臨前,4月份,大成公司雖然對河道進行清理,但清理不夠徹底。2019年6月28日前雖然被淹沒過一次,但損失不大,6月28日那次,洪水太大,河道排水一部分,還有部分到公路上來了,由公路兩旁排出。不清楚苗圃園上半段的情況”。
證人孫某出庭作證稱:“我方是林霞水庫的監理公司,4月25日是初汛期、6月、7月是主汛期,在汛期來臨前,我方對雙源公司、大成公司均要求其對河道進行清理,保障河道暢通,且在會議上明確要求的,雙源公司清理了的。大成公司對河道清理了部分,但未達到要求”。
被告大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證明,擬證明2019年6月6日、6月28日,羅甸縣沫陽鎮日降水量分別達到105.1mm、58.8mm,屬于大暴雨、暴雨;
證據2、海拔測量記錄及照片,擬證明苗圃園上游4公里處的翁納村海拔為520.17米,苗圃地的海拔為477.433米,便道海拔為471.149米,大成公司的施工地在苗圃園下游,海拔相差6米,不是大成公司的施工行為導致苗圃園被洪水沖毀;
證據3、現場照片10張,擬證明:1、2019年3月,雙源公司砂石場棄石料堵塞河道;2、2019年6月29日,雙源公司砂石廠受洪水沖刷造成損失,是因為該公司的變壓器電桿、振動篩基座阻擋洪水沖刷的樹枝、石塊等物體,堵塞了河道,導致洪水方向發生改變,雙源公司的損失是其設備設施安放不合理造成;
證據4、中標通知書、公路工程建設施工廉政合同、公路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合同、公路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公路工程建設施工維護民工工資協議書,擬證明大成公司進場施工時間為2018年10月。
本院出示依職權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的勘查筆錄和現場測量照片。
經審理查明,2015年起,原告林源林業公司在羅甸縣進行育苗種植,其苗圃園基地分為上、下兩段,均在河道邊上,沿河溝相距約五、六百米。2016年12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黔府辦函[2016]265號通知,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霞水庫468米回水范圍淹沒區及工程建設區新增任何建設項目和其他實物指標,原告苗圃園的下半段處于468米回水淹沒區內。2017年底,被告雙源公司因修建羅甸縣林霞水庫工程在該地段設立攪拌站,并在苗圃園對面的山上修建便道、開采石頭,攪拌站緊鄰原告苗圃園下半段,原告的苗圃園上半段位于攪拌站上游。2017年10月,羅甸縣林業局對原告的苗木進行檢疫,其苗圃有桂花1.26萬株、刺梨6萬株、楠木1.27萬株、楊梅0.75萬株、珍珠李1.3萬株、紅豆杉0.7萬株、黃花梨1.4萬株、馬尾松165.8萬株。2018年10月,羅甸縣林業局對原告的苗木進行檢疫,其苗圃有楠木1.5萬株、桂花3萬株、刺梨3萬株、楊梅10萬株、珍珠李2.5萬株、紅豆杉1萬株、黃花梨1.4萬株、馬尾松137萬株。2018年9月27日,被告大成公司中標羅甸縣林霞水庫復建公路建設工程,該工程施工工期為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被告大成公司進場施工后,在距離原告上、下半段苗圃園之間修建了一條便道,該便道將河道攔斷,距離原告苗圃園上半段200多米、距離苗圃園下半段約300多米,從便道往下游的河道中,堆積被告大成公司施工滾落的石、土等,便道往上游方向無任何施工工程。經現場勘查,使用GPS測量儀進行測量,被告大成公司阻斷河道的便道高程470.2米,該處河道底部高程467.33米,從該處往上游走,距離200多米處有一攔壩,攔壩高程為474.75米,距離攔壩約50米是原告的苗圃園上半段,苗圃園低點的高程為474.7米,河道邊上是幾米寬的公路。2019年6月,羅甸縣沫陽鎮降暴雨,洪水將雙源公司攪拌站、原告的苗圃園沖毀。
另外,原告陳述,其苗圃園下半段的苗木是在2017年培育,全是馬尾松共計87萬株,2018年被淹沒后就廢棄了。2019年,其上半段苗圃園被淹沒,其中馬尾松121萬株、桂花0.9萬株、楊梅0.35萬株,其他的苗木數量不多,其自愿放棄賠償。原告申請對沖毀苗木的價值進行鑒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鑒定機構選定,原告在選定鑒定機構時,還申請對苗木數量進行鑒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產地檢疫合格證及其附件、2018年產地檢疫合格證及其附件、被告雙源公司提供的鎮政府征地辦與縣移民局核實苗圃園衛星圖及核實面積統計表、羅甸縣林霞水庫復建公路工程施工圖、羅甸縣林霞水庫復建公路工程中標公示信息、州省人民政府黔府辦函[2016]265號文件、被告大成公司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公路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及原、被告雙方提供的現場照片、視頻以及原、被告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案爭議焦點:原告苗圃園苗木被淹沒、沖毀與二被告的施工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貴州省羅甸縣林源林業種植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06元,由原告貴州省羅甸縣林源林業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和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明金
人民陪審員李應朋
人民陪審員楊志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鄒祖群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