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錦州中德波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公司)、錦州市凌河區忠德管件經銷處與被申請人四平市華生燃氣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中德公司及凌河區忠德管件經銷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經審理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四民三終字第33號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中德公司及凌河區忠德管件經銷處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吉民申字第8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中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顯昌、委托代理人李連山、李明山,被申請人四平市華生燃氣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X、霍明到庭參加訴訟。錦州凌河區忠德管件經銷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