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四平市華生燃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生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錦州中德波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公司)、被告(反訴原告)錦州市凌河區忠德管件經銷處(以下簡稱忠德經銷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德公司、忠德經銷處不服本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四西民二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書,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四民三終字第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中德公司、忠德經銷處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四民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2)四西民二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四民三終字第33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在審理期間,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第一次開庭華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魯然,中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顯昌,中德公司及忠德經銷處的委托代理人李連山、李明山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華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玥、魯然,中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顯昌,中德公司及忠德經銷處的委托代理人李連山、李明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