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渝馳建筑加固技術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1民初3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重慶渝馳建筑加固技術有限公司、海寧安捷復合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04民轄終143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稱: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應以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而不能以接受貨幣履行地確定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訴人所在地,本案應由上訴人所在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處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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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徐連忠
審判員劉坤審判員劉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嚴瑾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