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新軍訴被告陳利民、上海臨港新城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臨港建設管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蔡新軍訴請:1、要求被告臨港建設管理公司承擔下列損失70%的賠償責任:醫療費9859.12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交通費95元;2、律師代理費1000元和訴訟費由被告臨港建設管理公司負擔。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由代理審判員葉利芳獨任審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新軍的委托代理人胡小漢和被告臨港建設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均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被告陳利民的起訴,本院依法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