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小林、陳玉妹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嫻到庭參加第一次庭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津、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靜到庭參加兩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陳小林、陳玉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81民初8450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兩被告共同連帶賠償損失43012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430129元為基數,支付2015年2月16日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之后按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事實與理由:2012年6月,原告(更名前為浙江省東陽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瑞安市大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房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瑞安市東塔組團附屬景觀工程項目。雙方對工程承包范圍、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內容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全部工程內容。2014年3月27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2月3日,大地房開公司委托瑞安市安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核結算并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報告書》,原告與大地房開公司共同簽章確認案涉工程造價審定金額為4460129元。大地房開公司根據合同約定陸續已支付工程款4030000元,未付工程款430129元,原告多次要求結算未果。直至原告起訴時才知悉大地房開公司已于2018年8月24日經股東決議解散而注銷。根據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銷登記時的相關資料顯示,大地房開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尚負有對外債務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簡易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大地房開公司注銷登記時,兩被告作為投資人在其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承諾對大地房開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原告認為,兩被告作為大地房開公司的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為逃避債務未經清算惡意注銷公司,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共同連帶賠償相應損失。
兩被告答辯稱,最后一筆工程款已在2015年2月16日與案外人黃進國結清;根據原告與大地房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規定,原告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本院經審理認定,浙江省東陽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的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將名稱變更登記為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大地房開公司系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的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6月,大地房開公司將瑞安市東塔組團附屬景觀工程發包給浙江省東陽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設計施工圖范圍所有綠化、土方、道路、廣場、亭廊、景墻、景觀照明、護欄、停車場、室外排水等市政安裝工程;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為每月經核實的實際工程量(含工程變更)于次月5日前支付85%,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實際工程量的90%,結算完成后28日內付至97%,余款3%于貳年質保期滿后28日內結清。2013年3月12日,原告進場施工。2014年3月27日,案涉附屬景觀工程經竣工驗收為合格。之后,瑞安市安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接受大地房開公司委托對案涉附屬景觀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并于2015年2月3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定造價為4460129元。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間,大地房開公司分九次合計轉賬支付案涉工程款4030000元。
被告陳小林、陳玉妹系大地房開公司的股東。2018年6月21日,兩被告出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2018年8月23日,時任大地房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陳小林向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其提交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載明:注銷原因為股東決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債權債務清理情況為已清理完畢。次日,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準予注銷通知書,準予大地房開公司注銷登記。
另查明,2015年3月4日、2016年4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短期貸款基準年利率分別為5.35%、4.35%;2019年8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4.25%。
以上事實由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戶籍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書、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建筑業統一發票、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清稅證明、準予注銷通知書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小林、陳玉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129元及逾期利息(以296325.13元為基數,從2015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5.35%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33803.87元為基數,從2016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30129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25%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70元,減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2.5元,被告陳小林、陳玉妹負擔459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木聰慧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