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孟晉,被告劉厚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蔣紅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厚俊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9民初4811號
判決日期:2019-11-23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相關情況及裁判結果如下:
一、關于勞動關系:原告稱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主張被告與其工程項目勞務分包方深圳市川豪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按照建筑工程總造價投保工傷保險,承擔工傷保險的主體。仲裁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提交的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亦顯示原告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因被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故認定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確認仲裁裁決。
二、關于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告提交工資明細表證明被告受傷前月平均工資5170元,被告對工資明細表的真實性及其本人的簽名認可,但主張不能證明被告的真實出勤情況。仲裁庭審中雙方確認被告停工留薪期為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8日。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承擔被告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應當承擔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由實際用工主體深圳市川豪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對被告主張原告支付的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予以支持。被告對工資明細表的真實性及其本人的簽名認可,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受傷前月平均工資5170元予以采信。經核算,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8日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62277.7元(5170元×12個月+5170元÷21.75天×1天)。
三、申請仲裁時間:2018年11月15日。
四、仲裁請求:1、確認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2、裁令原告支付被告工傷醫療費313元;3、裁令原告支付被告傷殘鑒定費2280元;4、裁令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89760元;5、裁令原告支付被告律師費5000元。
五、仲裁結果:1、確認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2、原告應當于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62277.7元;3、駁回被告其他仲裁請求。
六、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62277.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七、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原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劉厚俊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人民幣62277.7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原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蔡嘉紅(兼)
書記員謝曉鳳
判決日期
201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