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萬柏林支行與被執行人山西綠源大地貿易有限公司、安娜、孔凡梅、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后,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晉0109民初3037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被執行人山西綠源大地貿易有限公司償還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萬柏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執行人孔凡梅、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娜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執行人山西綠源大地貿易有限公司、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娜、孔凡梅向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萬柏林支行加倍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時止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萬柏林支行與山西綠源大地貿易有限公司、孔凡梅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晉0109執356號
判決日期:2019-06-27
法院: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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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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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按照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7)晉0109民初3037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款項和應承擔的費用凍結、劃扣被執行人山西綠源大地貿易有限公司、孔凡梅、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娜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在有關單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額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增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趙晨飛
判決日期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