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與保山市博盛投資管理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山博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楊紅于2021年5月12日對執行保山博盛公司名下位于保山市隆陽區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云南建投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保山市博盛投資管理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05執異18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楊紅稱,其與被執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簽訂認購協議書,認購開發的東方明珠·溫泉小院19幢19-4號房屋,價款為1014871元,已支付房款304871元;剩余房款71萬元貸款支付。后因房貸申請未能通過審批,未能交付剩余購房款故請求法院解除對上述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云南建投三公司稱,不同意解除查封,申請繼續執行該房屋。
被執行人稱,法院應解除查封,并停止執行該房屋。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楊紅與保山博盛公司簽訂《東方明珠·溫泉小院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以1057157元的價格認購保山博盛公司開發的位于保山市隆陽區房屋。同日,保山博盛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楊紅購房意向金10000元,同月16日,保山博盛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楊紅購房意向金50000元。2020年7月14日,保山博盛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楊紅購房款244871元。
另查明,案涉房產未交付購房人占有。
還查明,云南建投三公司申請執行云南建投三公司云南建投三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楊紅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李海斌
審判員楊榮剛
審判員李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夢超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