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中建興達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振鑫恒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楊海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貴州中建興達建設有限公司與貴州振鑫恒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楊海鵬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民轄338號
判決日期:2019-11-0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州中建興達建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貴州振鑫恒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楊海鵬,拖欠其貨款,拒不付款,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退換購車款1133300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02000元,合計14353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為提高審判效率,確保案件審判質量,根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將觀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給烏當法院管轄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行使管轄權,故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曉智
審判員隋鳳清
審判員石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楊紅梅
書記員張紅玉
判決日期
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