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張二欣申請執行洪本塔、山西鴻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377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洪本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張二欣工資款24520元,被執行人山西鴻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立案執行
張二欣、洪本塔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85執276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如下財產調查及執行措施:
1、向二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2020年11月16日向二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3、2020年11月16日、12月8日、2021年1月28日,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二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車輛、不動產、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將被執行人山西鴻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名下登記的起亞牌(車牌號:晉A×××××)車輛予以查封,未實際控制,暫無法處置,此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
4、2020年12月18日在南安不動產登記中心,未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
5、委托二被執行人居住地人民法院進行了實地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6、已將上述調查措施和執行情況短信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意見。
通過本次執行程序,未實際實現債權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豫0185執2764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二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呂少陽
審判員王曉彥
審判員趙予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畢富強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