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軍奎、楊小浩與被告硯山興電小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硯山分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云南興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馬軍奎、楊小浩等與硯山興電小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云2622民初1315號
判決日期:2017-12-26
法院: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馬軍奎、楊小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管委會、電力公司、興建公司連帶支付我們工程款2875669.81元,利息345080.00元,共計3220749.81元。事實及理由:2007年10月24日,為建設硯山興電小區工程,電力公司、興建公司共同成立管委會,我們二人合伙承建硯山縣興電小區項目,分別于2011年11月30日就興電小區房建部分與管委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3月27日就興電小區遺產感化及相關配套設施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8日,我們與管委會就興電小區建設項目進行結算,經核算管委會欠款總額為2875669.81元。2017年9月24日,經我們多次催促,管委會出具對賬單就2015年12月8日的對賬情況進行確認。之后我們多次要求管委會支付工程款,但管委會以各種理由拒絕。管委會是電力公司、興建公司設立的非法人組織。為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請人民法院支持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馬軍奎、楊小浩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玉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唐明澤
判決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