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公司)與被告濱??h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衛健委)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12月1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振華、張亮,被告衛健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紅新、侍昌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270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濱海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922民初3270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江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雙方所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監理服務費336萬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36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截止2019年5月31日已發生利息54459.62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中標被告招標項目“濱??h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遷建工程”,2017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發送中標通知書。2017年11月3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該項工程建設提供監理服務,工程概算投資約150000萬元,工期暫定900天,監理中標費率為0.9%,監理費暫定1350萬元。根據被告進場通知,原告于2018年1月2日正式進場工作,因施工現場尚不具備開工條件,被告根據監理合同附加工作約定,委托原告為其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該項工作持續至2018年8月13日,提供服務224天,期間原告為被告的臨時便道及道路硬化、臨時圍擋施工、場地平整、河道清淤、土方回填、工程設計試樁等前期工程方案提供建議。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1.8條附加工作的約定,第1.1.13條附加工作酬金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條附加工作酬金計算方式的約定(即1350萬元/900天*224天=336萬元),被告應就此項工作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336萬元。2018年8月15日,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工作基本結束,進入正式施工前的準備階段,原告也正式進入正常工作即監理工作;2018年9月1日,施工現場正式進入施工階段。前期準備階段工作結束,原告于8月31日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例會,部署施工單位原材料、設備進場及報驗工作,除塵降噪、排水、消防及安全交底等工作。施工階段,審查施工單位樁基施工方案,監督檢查樁位放樣、鉆機成孔、鋼筋籠下放、混凝土澆筑等工作,審查樁基子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審查碎磚回填方案;協調監督檢查項目各方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的工作。2018年11月1日,被告以原告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備案手續為由,單方認定原告違約,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2018年11月16日,被告就該工程再次公開招標工程監理單位,被告再次招標監理單位的行為已經表明其不再履行雙方所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為減少損失發生,原告不得不暫停監理服務,2018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送監理通知單,告知暫停監理服務,次日原告向施工單位下發工程暫停令,2019年1月16日,原告正式撤離施工現場。綜上,鑒于被告單方惡意違約,雙方所簽監理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故原告訴請解除雙方所簽監理合同;基于被告拒絕給付報酬,故原告將本案訴至你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衛健委辨稱:1、雙方爭議的合同已經實際解除,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2、監理費的計算與約定不符,計算不準;3、原告主張的附加工作內容不能成立,其所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根據雙方合同附錄A4的約定屬于專業技術咨詢內容,與專用條款第九條約定的附加工作不符,這里約定的附加工作指:超過服務期限所提供的工作。4、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不能成立,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原告在申請支付工程監理費之前,應該提供等額的發票,根據專用條款第五條第三款的約定。5、本合同的解除是因為原告未能依約履行合同備案義務,違約在先,對其行為造成的被告的損失被告暫時保留反訴的權利,6、原告應該依約向被告交付監理資料,因為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曾對項目“濱??h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遷建工程”監理服務進行招標,原告參加投標。2017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發送中標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濱??h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濱海縣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遷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的評標工作已結束。原告中標,中標條件如下:1、中標范圍與內容:濱??h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遷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2、中標價0.9%(暫按1350萬元,最終結算時按工程施工審計價進行結算)。
2017年11月3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一份。合同分為第一部分協議書、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三部的專用條款。其中第一部分第三項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文件;4、專用條件;5、通用條件;6、附錄,即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附錄B委托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七項第三款約定投標文件中擬派駐項目監理人員、合同備案的監理組人員及施工現場的監理組人員須一致;如因特殊情況,由原告方提出書面申請,須經得被告同意。第二部分1項定義與解釋中約定: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程;1.1.5‘監理’是指監理人代理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1.1.6‘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的代理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2項監理人的義務中約定:2.1.2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約定監理工作內容;2.1.3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5.2支付申請、監理人應在本合約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5.4有爭議部分付款、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6項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中6.3款約定暫停與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第三部分2.1.1項約定監理范圍包括:工程范圍內的施工期及質保期的全部監理服務。具體包括工程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樁基、土建、安裝……景觀綠化等全部建設工程的全部監理服務;9.1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計取及支付:附加工作,由于不是受托人原因導致受托人服務超出協議書約定服務期部分的時間,參照國家相關規定按以下方式計?。焊郊庸ぷ鞒杲穑奖竞贤谙扪娱L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服務期限(900日歷天)?!备戒洠料嚓P服務的范圍和內容A-4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依據監理工程及委托人需要。
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程監理服務費支付申請,主要內容為:原告方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1月進場開展工作,由于進場時現場不具備開工條件,原告方為被告前期準備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服務內容為1、施工臨時便道及道路硬化,2臨時圍擋施工,3、場地平整,4、河道清淤,5、土方回填,6、工程試樁,7、參與前期工程的各種方案的優化和建議。原告方項目部已駐場7個月至今未收取任何費用,依據原告方公司指定的考核制度,將對原告方項目部進行考核(業務考核、資金回款等),由于原、被告雙方補充協議還未簽訂,現申請提前支付監理費用60萬元,待支付第一筆監理費費中扣除。同日,原告向被告要求簽訂補充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提前進場提供的三通一平、臨時建設、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支持按原監理合同9.1條款標準計算酬金。濱??h人民醫院駐場代表孫文在上述申請單及補充協議左下角簽字。
2011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發送告知函,主要內容為要求原告按規定及時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為確保涉案工程順利事實,請原告法人代表2日內到被告單位面談,并按投標文件及被告單位要求7日內到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到位。2018年10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發函,主要內容為根據項目建設需要,請原告于10月30日18時前完成涉案工程項目監理備案手續,否則視為原告自動放棄涉案項目監理工作。2018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回函,主要內容為: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回函》。鑒于原告在被告約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備案手續,已不能履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有權終止合同,原告收到此回函應認定為合同解除。2018年11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回函,主要內容為11月2日收到被告回函,現做如下回復:1、原告在第一次回函中已提出,原告已完成招標備案手續,并非不能履約,所以被告提出終止合同,原告不同意。2、原告已多次也很積極的參與省廳關于監理合同網上備案事宜,也根據要求進行多次調整,仍未通過縣建設主管部門的審核,且縣建設主管部門也拿出書面依據。3、原告應被告要求,于2018年1月20日正式進場,在未符合開工條件的前提下開展工作,之前原告多次要求簽訂補充協議,認可原告為前期服務,原告已簽字蓋章,至今未有結果。4、原告今按被告回復,且鑒于以上3條,原告要求以附加工作計算工作酬金,計算以原告第一次回函第5條計算執行。5、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降低原告風險,原告在接到函后,將通知項目部停止服務,如被告要求繼續履行期間內的報酬計算方式,如被告在雙方未能解除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內重新招標,原告將依據法律及合同規定進行索賠。2018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送監理通知單,主要內容為:鑒于被告未與原告項目部溝通及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啟動招標程序,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暫?,F場所有監理服務,并要求對原告項目部進場之間的工作進行結算。2018年11月16日,被告向外重新發布涉案工程的招標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關于監理費用的報告,報告載明:一、前期費用,包括投標準備、投標過程以及項目費用及公司績效成本,詳細如下:1.投標成本共計4.8萬元;2、公司市場標書制作費2萬元,中標績效5萬元,合計7萬元;3、分公司獎金為中標價的3%;4、代理費8萬元;5、市場服務費0.35萬元;6、人員進場前業主要求,分公司及總監配合前期開會等差旅費2萬元;二、附加工作酬金(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酬金)。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共計8個月,項目部人員平均人員3人,總監、專監和監理員各1名,其中包含人員工資、五險一金和其他福利補貼對應的人員成本為:總監3萬元、專監1.2萬元、監理員0.8萬元,月均成本5萬元,8個月成本共計40萬元;三、項目部開辦及辦公和交通費用等。1、項目部人員前期酒店住宿費1萬元;2、項目部房租及配套生活用品4.5萬元;3、項目部配車費用合計10萬元;4、項目部辦公電腦、打印機、辦公家具及其他辦公用品合計3萬元。四、正常施工期間費用等總計434.05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濱??h衛生健康委員會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工程監理服務費41.2萬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16元。由原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0316元,被告濱??h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3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4116元
合議庭
審判長劉法成
審判員梁娟
人民陪審員馬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熊雯新
書記員董亞吉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