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黑龍江加州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泰公司)、哈爾濱華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爾公司)、一審第三人黑龍江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化建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加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捷,被上訴人嘉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志強,被上訴人華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建利,一審第三人化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林、朱曉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加州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黑龍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民終546號
判決日期:2020-01-07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加州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394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加州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嘉泰公司、華爾公司、化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遺漏重要事實,華爾公司將其持有的案涉債權分三次轉讓給不同的企業,簽署三份轉讓協議,收取三次轉讓款。2.一審判決認為“華爾公司出讓債權的行為已被另案生效裁決確認無效”系混淆事實,將第二次轉讓行為與第一次轉讓行為混為一談。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及嘉泰公司與加州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即第一次轉讓行為未經法院審理裁決。一審判決關于“加州公司在另案中已充分行使了主張債權轉讓有效的訴訟權利,并完全知道生效裁決的結論”的認定,沒有任何依據。加州公司不存在不誠信及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3.一審判決關于“發生爭議債權已因化建公司回購行為產生滅失的新事實,判決駁回加州公司訴訟請求”的認定,缺乏基本邏輯,化建公司與華爾公司簽署回購協議不能產生債權滅失的新事實,該協議屬無效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嘉泰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華爾公司辯稱,加州公司所主張的第一次轉讓行為和第二次轉讓行為均未發生法律效力。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之間是抵賬性質,華爾公司未收到加州公司支付的80萬元轉讓款。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化建公司辯稱,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嘉泰公司與加州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在2012年4月5日之前,經加州公司、華爾公司、嘉泰公司協商予以解除,案涉債權又回歸華爾公司。華爾公司與化建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就案涉債權達成回購協議,化建公司向華爾公司支付了回購款,該債權已歸于消滅。2012年4月5日,加州公司與華爾公司簽訂(2012)哈華債轉字第3號債權轉讓協議之后,通過加州公司向化建公司及人民法院主張案涉債權的行為,說明加州公司與嘉泰公司的第一次債權轉讓協議已經解除,否則加州公司不可能支付兩次轉讓費簽訂第二份債權轉讓協議。華爾公司不存在就同一債權重復轉讓的問題,加州公司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加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華爾公司通知第三人化建公司,華爾公司擁有的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哈民三初字第195號民事調解書所確認的債權(以下簡稱案涉債權)于2009年9月21轉讓給了嘉泰公司;二、判令嘉泰公司通知第三人化建公司,嘉泰公司擁有的案涉債權于2012年4月5日轉讓給了加州公司。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2005年,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就其從交通銀行哈爾濱分行南崗支行受讓的債權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哈民三初字第195號民事調解書:化建公司給付信達公司借款本息7411978.46元,逾期不付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息,華爾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08年11月5日,信達公司將上述債權和擔保權轉讓給哈爾濱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投公司)。同日,哈投公司又將該債權和擔保權轉讓給華爾公司,信達公司和哈投公司分別就債權和擔保權轉讓公告通知了化建公司。2009年9月21日,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簽定《債權轉讓協議》,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嘉泰公司。之后,華爾公司、嘉泰公司、加州公司達成協議,由加州公司受讓債權,為此三方于2012年3月28日,由嘉泰公司與加州公司簽定《債權轉讓協議》,于2012年4月5日,由華爾公司與加州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加州公司最終受讓了債權。哈投公司、華爾公司、加州公司聯合通過公證送達及登報公告的方式通知化建公司債權轉讓事實。2013年9月23日,華爾公司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華爾公司、加州公司于2012年4月5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加州公司在該案審理期間一直訴訟主張其是于華爾公司處受讓案涉債權,生效裁判以華爾公司出讓債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由,確認華爾公司出讓債權的行為無效。2017年8月8日,華爾公司與化建公司就該債權達成回購協議,化建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華爾公司支付了回購款171.8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華爾公司出讓債權的行為已被另案生效裁決確認無效,本案加州公司是另案的訴訟當事人,在另案中已充分行使了主張債權轉讓有效的訴訟權利,并完全知道生效裁決的結論,再次提起本案訴訟,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本應裁定駁回其起訴。但鑒于加州公司在另案中訴訟主張是從華爾公司處受讓債權,本案變更主張是從嘉泰公司處受讓債權,雖然加州公司的訴訟行為不誠信,但確實存在先后兩份合同,且發生了爭議債權已因化建公司回購行為產生滅失的新事實,故決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加州公司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加州公司負擔。
二審庭審中,加州公司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1.嘉泰公司向加州公司出具的30萬元收據,意在證明嘉泰公司與加州公司簽訂的(2012)債轉第1號《債權轉讓合同》已實際履行,只是因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證據2.華爾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加州公司出具的《收款證明》,意在證明加州公司為履行(2012)哈華債轉字第3號《債權轉讓協議》,已經將80萬元轉讓款支付給華爾公司。
嘉泰公司對加州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其認可收到了加州公司交付的30萬元轉讓款。嘉泰公司認為證據2與其無關,不發表質證意見。
華爾公司對加州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加州公司將30萬元交付給嘉泰公司,與華爾公司無關。對證據2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收款證明》并非正規收據,且沒有體現價格,華爾公司是國有企業,財務管理非常規范,該《收款證明》不能證明華爾公司收到80萬元轉讓款。
化建公司對加州公司提交的前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有異議。其認為證據1不能證明嘉泰公司已經收到了30萬元,因為嘉泰公司與加州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已經解除。其認為證據2不屬于正規財務收據,亦沒有銀行轉賬記錄相佐證,不能證明華爾公司收到了80萬元轉讓款。
化建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三份證據:
證據1.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補充協議》,證據來源于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217號案件的卷宗材料。意在證明嘉泰公司對案涉債權僅享有20萬元的債權權益,其余債權權益仍歸華爾公司所有,因此,加州公司與嘉泰公司解除雙方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加州公司重新與華爾公司簽訂2012年4月5日《債權轉讓協議》。
證據2.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217號案件的開庭筆錄,加州公司對前述《債權轉讓補充協議》的質證意見及加州公司關于涉案債權轉讓過程的陳述。意在證明加州公司與嘉泰公司2012年3月28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通過多方協商已經解除,加州公司與華爾公司重新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加州公司不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加州公司對化建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其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是真實存在的,目前為止沒有解除的相關證據。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嘉泰公司并未告知加州公司其與華爾公司存在補充協議,加州公司不知道補充協議具體指的哪一筆債權。加州公司向嘉泰公司支付30萬元取得案涉債權,后經協商再給華爾公司80萬元,雙方另行簽訂轉讓協議。
嘉泰公司對化建公司提交的前述兩份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
華爾公司對化建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因涉及法律問題,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問題予以補充。華爾公司對證據2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本院經審核認為,加州公司提交的證據1加蓋了嘉泰公司的公章,嘉泰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結合加州公司一審訴訟時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加州公司已向嘉泰公司支付了30萬元。華爾公司對加州公司提交的證據2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加州公司亦認可其未實際向華爾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秱鶛噢D讓補充協議》加蓋了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的公章,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對該補充協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結合加州公司事后又與華爾公司重新簽訂轉讓協議的事實亦能佐證《債權轉讓補充協議》的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加州公司、華爾公司對化建公司提交的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能夠證明加州公司在另案訴訟時對案涉債權所持的觀點和意見,但該證據并不能否定加州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審另查明,2009年9月21日,華爾公司與嘉泰公司簽訂《債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原合同轉讓整體債權為53995314元;原合同轉讓價格為20萬元;如嘉泰公司所清回金額不足20萬元,華爾公司予以補齊;如嘉泰公司所清回金額超出20萬元,超出部分歸華爾公司;嘉泰公司承諾對作為擔保方的華爾公司不予追索;嘉泰公司所收款項必須先交華爾公司,然后在華爾公司處提出。
2012年3月28日,嘉泰公司與加州公司簽定《債權轉讓合同》,嘉泰公司將案涉債權整體作價30萬元轉讓給加州公司,加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嘉泰公司支付30萬元,嘉泰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加州公司出具了30萬元的收款票據。
根據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217號案件的開庭筆錄記載,加州公司在該案庭審時陳述:2008年左右,華爾公司欠嘉泰公司100余萬元工程款,因華爾公司沒錢償還,就把案涉債權轉讓給嘉泰公司,嘉泰公司不同意,但由于時間太長,嘉泰公司后找到加州公司,加州公司、嘉泰公司、華爾公司、哈投公司、華融公司五方經過談判,同意由加州公司替華爾公司把嘉泰公司的工程款結清,案涉債權轉讓給加州公司。
除此,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黑龍江加州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文靜
審判員徐明珠
審判員付興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曹根溪
書記員葉子
判決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