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旭因與被上訴人程大寨、安康恒大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公司”)、陜西漢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都公司”)、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20)陜0902民初7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榮生,被上訴人程大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永科,被上訴人恒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少帥,被上訴人建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芳芳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漢都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旭、程大寨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9民終599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劉旭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劉旭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程大寨、恒大公司、漢都公司、建科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1.關于劉旭施工總面積的問題。程大寨認可劉旭施工面積24130平方米(訴前驗收),和未確認的面積28669平方米(訴前未驗收,訴訟過程中已驗收)。從某衛作為建科公司是安康恒大未來城項目中的項目經理,在2018年6月30日出具了一份施工清單,載明安康恒大未來城項目的總施工量為62298平方米,其中包含劉旭主張的已經確認的24130平方米和未確認的28669平方米,原一審庭審過程中建科公司認可劉旭實際施工面積為52799平方米,故一審法院應認定劉旭施工面積為52799平方米。2.關于劉旭施工面積單價問題。劉旭與程大寨簽訂的《強夯施工合同》第3條約定“乙方(劉旭)承包強夯綜合單價點夯為8元1平方米,其中不包含強夯后的滿夯,滿夯施工加2元1平方米”。劉旭認為應按照合同約定10元1平方米乘以總工程量扣減其他開支,下余約50萬元工程款應予以支持。3.關于程大寨、恒大公司、漢都公司及建科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原一、二審和發回重審中程大寨、恒大公司、漢都公司、建科公司均未舉證證明該施工工程款項已支付的相關證據,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程大寨、恒大公司、漢都公司、建科公司應承擔連帶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二審中,劉旭主張按照8元每平方單價計算總工程款。
程大寨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大寨認可一審判決對各方責任的認定,請求維持原判。
恒大公司辯稱,恒大公司是與建科公司簽訂的合同,且合同約定不得轉包分包,恒大公司對建科公司分包工程不知情。該工程已經施工完畢,恒大公司應給建科公司的工程款也已支付完畢,恒大公司不承擔本案的付款責任。
建科公司辯稱,1.建科公司與劉旭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科公司是與漢都公司簽訂的合同。2.建科公司已將工程款支付給漢都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建科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漢都公司未答辯。
劉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程大寨、恒大公司、漢都公司、建科公司連帶支付劉旭工程款5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程大寨、恒大公司、漢都公司、建科公司連帶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恒大公司將安康恒大未來城項目發包給建科公司,雙方簽訂了《安康恒大未來城項目首期強夯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4.1款約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發包人與承包人均不得將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建科公司將恒大未來城強夯施工項目分包給程大寨,程大寨以個人名義將部分強夯工程分包給劉旭,雙方簽訂《強夯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強夯綜合單價點夯為8元/平方米。經結算,程大寨認可劉旭施工面積為24130平方米。程大寨墊付強夯加油總數64212元,項目罰款5000元,劉旭對此予以認可。程大寨個人因無接收承兌匯票的資質,故委托漢都公司幫助其接收建科公司向程大寨出具的匯票,為此漢都公司在涉案項目工程完工后與建科公司補簽《安康恒大未來城項目高填方強夯處理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但漢都公司未參與實際施工,該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639018.45元,同匯票金額一致。2018年2月13日,建科公司將一張載明出票人恒大公司,收款人建科公司,票據號碼為2102XXXXXXXXXXXXX,票據金額為陸拾叁萬玖仟零拾捌圓肆角伍分(即小寫639018.45元)的匯票背書轉讓給漢都公司。同日,漢都公司向建科公司出具《證明》一張,載明:建科公司,我司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貴公司支付給我公司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票面信息如下:票據號碼2102XXXXXXXXXXXXXXXXXX,出票人恒大公司,票據金額陸拾叁萬玖仟零拾捌圓肆角伍分(¥639018.45),出票日期貳零壹捌年零貳月零陸日,匯票到期日貳零壹捌年零捌月零陸日,特此證明。同日,程大寨也向建科公司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建科公司,票據號碼2102XXXXXXXXXXXXXXX,出票人恒大公司,票據金額陸拾叁萬玖仟零拾捌圓肆角伍分(¥639018.45),出票日期貳零壹捌年零貳月零陸日,匯票到期日貳零壹捌年零捌月零陸日的票據一張,收票據人程大寨。經查漢都公司已將該匯票進行承兌,并在扣除必要稅費和手續費后,將剩余536775元全額支付給程大寨。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劉旭和程大寨簽訂的《強夯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劉旭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完成恒大未來城強夯項目施工,程大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故劉旭要求程大寨支付工程款,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劉旭的施工總面積為24130平方米,按照單價8元每平方米計算工程款共計193040元,扣除程大寨墊付的強夯加油費64212元和項目罰款5000元后為123828元。劉旭要求恒大公司、建科公司、漢都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由程大寨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劉旭工程款123828元;二、駁回劉旭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劉旭負擔3000元,程大寨負擔63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7年12月22日,從某衛與程大寨簽訂《強夯施工合同》,約定乙方承包強夯綜合單價為11.8元/平方米。2018年4月2日,建科公司第五項目部出具《建科公司安康恒大未來城強(夯)施工結算(張某軍)》載明,項目已確認的面積24130平方米,項目未確認的面積28669平方米,強夯加油總數64212元,項目罰款5000元,施工方張某軍、劉旭簽字,加蓋建科公司第五項目部印章。2018年6月30日,建科公司項目經理從某衛出具《安康恒大未來城項目強夯施工程大寨施工量單》載明,24130+28669+2459+7040=62298平方米,罰款5000元,油費64212+8387.5=72599.5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20)陜0902民初756號民事判決;
二、由程大寨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劉旭工程款353180元;
三、駁回劉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劉旭承擔2800元,由程大寨承擔6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劉旭承擔2800元,由程大寨承擔6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效梅
審判員張燕
審判員劉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倩茹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