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輝因與被上訴人張瑞漢、司阿峰及原審被告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科公司)、陜西莘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莘欣公司)、王永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14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輝與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陜西莘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司阿峰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2597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輝上訴請求:1.撤銷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14626號民事判決,改判陳輝本案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張瑞漢、司阿峰負擔。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張瑞漢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王永奇、司阿峰未作答辯。
原審被告莘欣公司辯稱,莘欣公司作為開發商,將案涉項目發包給中天公司,其與陳輝沒有任何關系,本案應予維持。
原審被告建科公司未作陳述。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陳輝提交新證據一份,其與司阿峰的微信截圖,證明在2018年11月2日司阿峰向其發送其雙方合同所涉工程量,其已向司阿峰超額支付工程款。張瑞漢質證認為,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陳輝與司阿峰未進行最后結算,該證據并非最終結算的依據。莘欣公司不予質證。本院審查認為,張瑞漢認可該證據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張瑞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王永奇支付張瑞漢工程款171940元,建科公司、莘欣公司、陳輝、司阿峰承擔連帶責任;2、王永奇、建科公司、莘欣公司、陳輝、司阿峰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28日,莘欣公司將莘欣時代天街項目工程發包給中天西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2017年6月28日,中天公司與建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基坑支護工程》,中天公司將莘欣時代天街項目基坑支護工程分包給建科公司。2017年7月29日,建科公司與陳輝簽訂《協議》,建科公司將莘欣時代天街項目基坑支護工程、護坡樁工程分包給陳輝,陳輝稱其將勞務工程分包給司阿峰,并提交《樁基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予以證明,司阿峰對該承包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稱該合同上的簽字并非其本人簽字,經一審法院釋明,司阿峰并未申請筆跡鑒定。2018年2月13日,司阿峰向王永奇出具《結算單》,載明,1798立方米×240元/立方米=431520元。空樁:668立方米×90元/立方米=60120元,誤工4.5萬元,處理問題樁1.1萬元,合計547640元。2017年11月4日,王永奇向張瑞漢出具《科技路工地結算單》,載明,2466立方米×90元/立方米=221940元。
另查,2018年2月11日,陳輝向張瑞漢支付工程款50000元,陳輝稱司阿峰要求其向張瑞漢代付。
庭審中,建科公司、陳輝、司阿峰稱其之間均未進行結算,建科公司、陳輝、司阿峰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二)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無效。”本案中,建科公司將樁基、支護工程和護坡樁工程分包給陳輝,陳輝又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司阿峰,司阿峰又將工程分包給王永奇,王永奇將打樁工程分包給張瑞漢,陳輝、司阿峰、王永奇均在自身沒有建設施工資質的情形下,又以其個人名義將案涉工程層層轉包,陳輝、司阿峰、王永奇之間及王永奇與張瑞漢之間的分包行為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當然無效。關于應由誰向張瑞漢支付工程款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合同雖為無效合同,但鑒于張瑞漢所投入的材料、人力已物化于案涉工程,故張瑞漢有權向相關責任方主張工程款。王永奇向張瑞漢出具結算單,載明張瑞漢工程款為221940元,陳輝已向張瑞漢支付50000元,剩余171940元王永奇應先向張瑞漢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建科公司、陳輝、司阿峰稱其已經向各自的分包人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但建科公司、陳輝、司阿峰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結算且已經足額支付了工程款的相關證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該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建科公司、陳輝、司阿峰應在171940元的范圍內向張瑞漢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關于張瑞漢要求莘欣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請,莘欣公司并非建設單位,僅是涉案工程的總包方,故對張瑞漢該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王永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瑞漢工程款171940元,被告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陳輝、司阿峰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原告張瑞漢的其余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739元,由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陳輝、司阿峰、王永奇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陳輝提交新證據一份,其與司阿峰的微信截圖,證明在2018年11月2日司阿峰向其發送其雙方合同所涉工程量,其已向司阿峰超額支付工程款。張瑞漢質證認為,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陳輝與司阿峰未進行最后結算,該證據并非最終結算的依據。莘欣公司不予質證。本院審查認為,張瑞漢認可該證據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定如下:一審判決認定并非建設單位,僅是案涉工程的總包方錯誤,莘欣公司應為案涉項目的建設單位,中天公司為該項目的總承包方。另,莘欣公司稱,案涉基礎部分雖已完工,但案涉項目的主體部分仍由中天公司在施工中,因此其與中天公司尚未進行結算。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146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146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王永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瑞漢工程款171940元,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司阿峰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739元,由陜西建科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陳輝、司阿峰、王永奇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739元,由王永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田任華
審判員田勤耕
審判員魏哲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謐
書記員宗洋碩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