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省住建集團有限公司、大慶市恒雅昌經貿有限公司、大慶市讓胡路區隆隆物資經銷處、大慶市薩爾圖區實大欣建材經銷處、龍衛東、大慶市XX鋼材銷售有限公司、大慶隆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大慶隆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糾紛案件,大慶仲裁委員會(2016)慶仲裁字第140號裁決書、(2016)慶仲調字第137、139、135、138、136號調解書及(2017)慶仲調字第60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大慶隆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上述申請執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案號分別為(2017)黑06執31、203、204、205、206、207、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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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江蘇省住建集團有限公司、大慶市恒雅昌經貿有限公司、大慶市讓胡路區隆隆物資經銷處、大慶市薩爾圖區實大欣建材經銷處、龍衛東、大慶市XX鋼材銷售有限公司、大慶隆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大慶隆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